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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周刊獨家訪問】有人向刺警兇徒致敬 蕭澤頤:不是政見問題,是人性問題
星島日報 2021年7月3日


警務處處長蕭澤頤接受《東周刊》專訪,就最近發生的孤狼式恐怖襲擊事件,嚴斥有人美化暴力,如同煽動殺人,荼毒年輕人及危害市民安全。


蕭澤頤表示,近期香港發生多宗嚴重暴力案件,當中涉及 「孤狼式恐怖襲擊」,有恐怖分子在鬧市行兇。蕭澤頤認為,對於一個企圖謀殺及後自殺的兇徒,竟然有人歌頌他,甚至帶同小朋友到事發現場獻花,向他致敬,


蕭澤頤批評:「呢啲美化暴力、英雄化恐怖分子嘅行為,完全有違道德倫理,令人心寒。呢啲到底係乜嘢價值觀?呢個唔係政見問題,係人性問題!」


蕭澤頤指出,香港是一個法治社會,絕不容許任何人鼓吹、煽動殺人。縱容煽動社會仇恨的行為,受害的會是全港市民。


「今次襲擊對象係警察,下一次可以係其他人。外國過去亦曾經發生多宗『孤狼式恐怖襲擊』,令好多無辜市民受傷害。如果大家唔企出嚟制止、譴責呢啲冷血行為,第時受害嘅分分鐘係你,或者你嘅身邊人。


而且,煽動他人作出暴力違法行為,甚至殺人,無論喺線上、線下,都屬違法。警方定必全方位追查,將違法之徒繩之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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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有人將襲警兇徒封為 " 烈士 ", " 勇者 " 發起到現場獻花致敬,把兇徒將失控情緒發洩到執法者身上的暴力行為英雄化,浪漫化,意圖再造831在太子站外聚集獻花的行動,塑造召集另一個71行動,


雖然個別獻花不算違法,不超過規定人數,未必是違反禁聚令,但如有相同目的的聚集,則可能涉及非法集結罪行,這在前此法庭審判相關案件時已有判例,


況且在街道上棄置物品 ( 如獻花 ) ,亦可引用《公眾地方潔淨罪行條例》,向違法人士發出1500元定額罰款 ,


而根據相關公安條例,在公眾地方喧嘩、或作出擾亂秩序,意圖激起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可能會導致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如被判罪成,最高可判監12個月及罰款5千元,


更有可能干犯《港區國安法》第27條,即宣揚恐怖主義丶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的罪行,罪成可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那些在事發地點聚集獻花的 " 手足 " 可要注意了,你們的行為可能犯上的罪行有 : " 隨地棄置物品 " , " 非法集結 " , " 意圖激起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 或 " 可能會導致破壞社會安寧 ",甚至觸犯港版國安法中 " 宣揚恐怖主義丶煽動實施恐怖活動 " 的嚴重罪行,分分鐘一眾手足 " 齊上齊落 " , " 在監獄見 "

 

其實據兇徒在行兇後以兇刀自刺胸部,然後逃離現場,在離現場不遠處不支倒地的過程,令人質疑兇徒是否存心行兇後自殺,兇徒逃離現場的行為,可見兇徒並非像 " 手足 " 所形容的是 " 烈士 " 是" 勇者 ",


筆者質疑兇徒衹是意圖 " 自殘 " 而非 " 自殺 " , 不過 " 落手過重 " , 自殘變為自殺而已,這就解釋了為何兇徒行兇後要迅速逃離現場而非就地了斷,衹不過因傷勢過重,逃走時不支倒地而已。


警察遭到暴力甚至是致命襲擊已非第一次,可見港獨黑暴禍港之心不死,受到網上同路人的激烈言論鼓吹煽動,激化對政府的不滿,更升級到仇視警察襲擊警察甚至意圖謀殺警察,這樣的情況著實不能輕視,


襲擊執法人員,放在世界各國及地區都會引起社會嚴重反彈,更引來政府強力取締,而因襲警被起訴的案件,亦有法官指出,襲擊執法者是屬嚴重罪行,必須判處阻嚇性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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