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黃麗君04  

中環High Tea - 法治被「凌遲」大狀在哪裏? [ 黃麗君 ]
頭條日報專欄 2019年7月4日
http://hd.stheadline.com/news/columns/26/20190704/777073/%E5%B0%88%E6%AC%84-%E4%B8%AD%E7%92%B0High-Tea-%E6%B3%95%E6%B2%BB%E8%A2%AB-%E5%87%8C%E9%81%B2-%E5%A4%A7%E7%8B%80%E5%9C%A8%E5%93%AA%E8%A3%8F

二〇一九年的「七‧一」,香港經歷了一個驚心動魄的回歸日!立法會大樓被蹂躪,暴徒肆無忌憚地去摧殘立法會的心臟,視法治如無物。香港人看着這一幕一幕的暴力衝擊場面,感到痛心,但一直以領導捍衞香港法治的大律師們,對暴力以緘默回應。香港法治被「送終」,這些人在哪裏?

為「反送中」、反修訂《逃犯條例》,香港法律界大搞黑衣遊行。在六月六日,據報道說有逾二千人在各知名大狀和香港法律界領袖的帶領下,由終審法院出發,遊行到政府總部外抗議。

走在遊行隊伍最前方的有立法會法律界代表和公民黨黨員郭榮鏗、公民黨前主席及資深大律師梁家傑、前大律師公會主席、資深大律師陳景生、民主黨前主席何俊仁,以及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等等。

他們反對修訂《逃犯條例》,郭榮鏗當日說,特首林鄭月娥一手將香港法治「送終」。當日他們義憤填膺,擔心法治會因修例而被「送終」。然而,七月一日,當法治被無情踐踏,走上被「送終」的末路時,他們均鴉雀無聲。當千千萬萬示威者圍堵立法會大樓連環衝擊時,身為立法會議員的郭榮鏗,請問你在哪裏?

也許大狀們會說,大律師公會已經表態了,因為現任主席戴啟思在當晚已經對傳媒說衝擊立法會明顯錯誤及違法。律師會也發表聲明譴責施暴者公然藐視法律,侮辱法治。法律界兩大公會都表態了,他們是否認為這就代表了他們已經發聲,不需再發言?

這種思路是否有違他們一貫的作風?為了一條他們認為會斷送法治的條例,他們會振臂一呼,號召千人上街。但當一批赤裸裸地去凌遲法治的暴徒,在「七‧一」真人實時演繹如何將香港法治「送終」時,他們無影無蹤,捍衞法治,到底是否不過是一個他們根本認識不深、隨口而噏的口號?

「七‧一」郭榮鏗和大狀們失蹤,但郭榮鏗所屬的公民黨,一個以資深大狀作為骨幹成員的泛民政黨,在「七‧一」那一夜,發表了這麼一個聲明:「由市民的不滿、年輕人的絕望所引發的嚴重衝突事件,責任皆在於林鄭政府閉目塞聽、麻木不仁,將香港社會推至前所未見的社會危機。」

這份聲明,隻字不提立法會正在上演的暴力衝擊行為,將之稱為「嚴重衝突事件」,我們問到底誰更加「麻木不仁」?誠如港大法律學者、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所言,公民黨「竟然可以縱容暴力和明顯犯法行為,視法治為無物,這是法律人的悲哀,也是香港人的悲哀。」

姑息美化暴徒,所為何事?是他們選舉時的年輕選民選票?是存心讓香港陷入亂局、愈亂愈好?還是他們奉行的不過是選擇性法治?這些偽善的法律人,還有資格站在道德高地上講法治?

穿上法治的外袍,這一群口講法治,但卻甘願拱手將香港法治「送終」的偽善之徒,巧言令色地去迷惑下一代,歷史會記着你們今天的所作所為,香港法治被凌遲,必有你們的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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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黃麗君撰文 網民的回應 ]

黃麗君女士:

閣下知書識禮,對歷史亦應該有所涉獵。你定當知道當一個政權變得自私自利,殘民以自肥,施政脫離群眾,不為人民而只為自己福祉時,人民自然會求變。

這種求變的心卻往往令掌權者慌忙失措,為了不動搖他們的既得權力、利益,就以「朕即是法」這種囂張跋扈的態度,用盡法律原本賦予他們以服務人民的權力來打壓迫害人民,以求能夠抱殘守缺。當歷史循環至這一個關鍵轉折點,而你卻仍然以「有法必依」的概念來操作,必定會失諸交臂!

香港一直奉行的法治制度精神,包含問責、公道、開明政府和有效矛盾處理等元素。正因為林鄭政府做不到,才令香港在世界法治排名下降!
不譴責暴力就是破壞法治?非也!「有法必依」並非法治的全部,否則法律只會淪為治人的工具。還望明察。

林鄭和保皇黨呃鬼食豆腐,點紅點綠,企圖用示威者闖進立法會一事爭奪民意,為自己敗政開脫,卻不願意真正聆聽年青人的困厄,更遑論在絕望中燃點希望!香港人不會中計。我亦請年青人放心,大多數有良知的香港人都會站在你們一方,譴責林鄭月娥,不容她誣陷你們!

謹以此與 閣下商榷,免 閣下因不完全掌握法治為何物而誤的放矢,致失信於港人。

梁家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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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不知道回應黃麗君撰文的人, 是否公民黨前主席梁家傑, 亦無法證明 ( 因現時網上A貨太多 ), 如果真是梁大狀的話, 筆者真為梁大狀的精神狀況身體健康擔心,

梁大狀回應的撰文邏輯思緒混亂, 更下筆就以 " 閣下知書識禮,對歷史亦應該有所涉獵 " 說反話揶揄黃麗君, 質疑黃麗君 " 定當知道當一個政權變得自私自利, 殘民以自肥, 施政脫離群眾, 不為人民而只為自己福祉時, 人民自然會求變 ",

文末更以教訓的口吻 " 謹以此與 閣下商榷, 免 閣下因不完全掌握法治為何物而誤的放矢, 致失信於港人 ", 原來掌握了法治為何物的梁大狀, 對法治的了解卻是 " 有法必依 " 並非法治的全部, 

筆者不明梁大狀的 " 政權變得自私自利, 殘民以自肥 " 所指為何? 政府不是個人, 就算特首亦不能有個人利益, 否則便需承擔法律責任, 就算曾蔭權的案例, 嚴格來說衹是 " 搵著數 ", 踩界而已, 尚未達到 " 殘民自肥 "程度, 何來會有 " 自私自利, 殘民以自肥 " 的說法,

說到施政脫離群眾, 政府修訂《逃犯條例》, 正反雙方都有支持者, 市民 ( 梁大狀說的是人民 ) 並非一面倒的反對政府修訂《逃犯條例》, 衹不過反對者聲大, 暴力, 是否就被認為是代表了全體市民呢?

至於梁大狀說到 " 人民自然會求變 " , 如何求變? 怎樣求變? 梁大狀真不愧為超級大狀!

而梁大狀所指的 "香港一直奉行的法治制度精神, 包含問責、公道、開明政府和有效矛盾處理等元素, 正因為林鄭政府做不到, 才令香港在世界法治排名下降!"

" 問責、公道、開明政府和有效矛盾處理 " 是屬行政範疇, 不明與法治制度精神有何關連? 香港的立法執法司法獨立於政府架構之外, 政府需接受立法執法與司法的監督,

如果說林鄭政府施政有問題, 就算普通市民亦可提出司法覆核, 何況是獨立於政府架構之外的立法執法與司法 ( 曾蔭權案便是很好的例子) ,
經過違法佔中, 旺角暴動, 以至近日的破壞立法會的暴動事件, 社會都齊聲譴責暴徒破壞法治, 衹有暴徒的同路人把責任推卸到政府頭上,

這就有如梁大狀的委託人不滿梁大狀沒有盡力為他在法庭上脫罪, 就跑到梁大狀的律師事務所大肆破壞, 以梁大狀的邏輯, 又是否錯不在破壞者, 而是自己沒有盡盡力為委託人在法庭上脫罪而已.

至於說到 " 有法必依 " 並非法治的全部, 否則法律只會淪為治人的工具 ", 這樣的說話出自曾受法律訓練的法律界人士口中令人詫異, 出自公民黨大老口中更令人詫異, 當年公民黨大老余大狀在反對23條時曾有以下金句 " 政府訂立一條法例, 就一定會執行 ", 這與 " 有法必依 " 又有何區別, 法律為什麼不是治 ( 壞 ) 人的工具?

如果梁大狀質疑法律淪為治人的工具, 矛頭應指向執法與司法而不是政府, 因為政府不能干預獨立的執法與司法, 連在調查中的案件也不能, 更莫說是在審訊中的案件了, 否則會觸犯妨礙司法公正的嚴重罪行,

梁大狀指 " 林鄭和保皇黨.........企圖用示威者闖進立法會一事爭奪民意 ", 示威者是 " 闖進立法會 "嗎 ?, 他們 " 闖進立法會 " 後又幹了些什麼行動? 梁大狀為什麼隻字不提?

經暴徒以化武襲擊警察, 攻佔及破壞立法會一役, 林鄭和保皇黨還須要爭奪民意嗎?

筆者認為, 破壞立法會是屬發泄也就罷了, 但以腐蝕性液體潑向警察, 向警察施放有毒粉末則屬不能原諒的嚴重罪行, 無論你是否站在理上, 要用到這樣激烈且可傷人甚至殺人的手段去宣示訴求, 是社會絕對不能接受的,

何況警察亦衹是 " 打份工 ", 亦有父母妻子兒女 ", 與暴徒亦非有私人因怨, 動用到這等可令人受傷甚至可以致命的化武去襲擊警察, 不知梁大狀又是否仍堅持 " 有法必依 " 並非法治的全部呢?

如果如筆者在上文所舉的例子, 有梁大狀的委託人不滿梁大狀沒有盡力為他在法庭上脫罪, 就跑到梁大狀的律師事務所大肆破壞, 如果更向梁大狀的同事潑以腐蝕性液體及施放有毒粉末, 不知梁大狀又是否仍堅持 " 有法必依 " 並非法治的全部呢?

後記 :

在反對修訂《逃犯條例》中, 公民黨人著實出了不少力, 一力策動法律界黑衣遊行, 公民黨執委郭榮鏗指 " 《逃犯條例》把法律界擺上枱 ", "《逃犯條例》將法庭擺上枱 ", 更聲稱 " 法官認為修例凶狠過23條立法 ", 郭榮鏗幾時成為法官的代言人, 更為法庭抱不平.

05黃麗君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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