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公會主席:律政司提司法覆核 不等於行政干預立法
hkgpao 2016年10月21日
http://hkgpao.com/2016/10/%e5%a4%a7%e5%be%8b%e5%b8%ab%e5%85%ac%e6%9c%83%e4%b8%bb%e5%b8%ad%ef%bc%9a%e5%be%8b%e6%94%bf%e5%8f%b8%e6%8f%90%e5%8f%b8%e6%b3%95%e8%a6%86%e6%a0%b8-%e4%b8%8d%e7%ad%89%e6%96%bc%e8%a1%8c%e6%94%bf%e5%b9%b2/
【HKG訊】就特首梁振英與律政司前日入稟高等法院,提請司法覆核,要求推翻立法會主席梁君彥批准青年新政梁頌恆和游蕙禎重新宣誓的決定,引起外界關注最終會否引起人大釋法及破壞本港三權分立的問題,但在北京訪問的大律師公會主席譚允芝認為,律政司有權就議員宣誓提出司法覆核。
認為李飛「諗都無咁諗過」釋法
大律師公會訪京團昨日與全國人大常委會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及副主任張榮順會面,討論有關青年新政兩位立法會議員游蕙禎和梁頌恆宣誓一事。譚允芝在會面後表示,李飛指立法會宣誓問題顯淺,香港有足夠法律框架處理,亦有信心本港法庭及法官可公正解決問題。
對於事件會否引發人大釋法的問題,譚允芝稱,有探過口風而在聽完李飛的說法後,她和訪京團的成員都認為,李飛「諗都無咁諗過」,李飛認為香港法庭及法官,可透過香港法律體制去解決問題。
港獨大是大非 中央立場絕不含糊
譚允芝又稱,雙方未有提到三權分立問題,因為她相信大家對此無爭議,毋須討論。不過,她引述李飛指,中央在大是大非的事情上,立場不能含糊,又認為有關言論是由一些社會矛盾所造成,並非單一的選舉制度或行政長官的選舉制度所造成。
譚允芝表示,李飛在會面期間主動提及有人談論2047年大限土契問題,強調有關說法可笑,更指「如果香港沒有了資本主義,香港已不成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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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會主席:特首申覆核無可厚非
hkgpao 2016年10月20日
http://hkgpao.com/2016/10/%e5%be%8b%e5%b8%ab%e6%9c%83%e4%b8%bb%e5%b8%ad%ef%bc%9a%e7%89%b9%e9%a6%96%e7%94%b3%e8%a6%86%e6%a0%b8%e7%84%a1%e5%8f%af%e5%8e%9a%e9%9d%9e/
【HKG訊】行政長官梁振英日前緊急向高院提出司法覆核,要求禁止立法會主席梁君彥為青年新政的游蕙禎和梁頌恆監誓,事件惹來反對派陣營高聲叫罵,指梁破壞三權分立的原則云云。然而,香港律師會主席蘇紹聰認為,撇開政治不看,事件在法律上明顯有爭議,連法庭亦批出覆核許可,證明入稟有其理據,無可厚非。
蘇紹聰直言,「如果接受法治精神,唔理嗰個人(原告人)係邊個,法院都應該好公正、公平處理」;若行政機關不同意立法會主席作出的決定,而找不到雙方都接受的解決爭議方法,尋求法庭裁決也無可厚非。
法院已批許可 證明申請有理
被問到首次有行政長官入稟司法覆核立法會主席的裁決,是否行政機關借司法機關影響立法機關,蘇紹聰認為任何案例必有第一次,撇除政治問題,鑑於法院已批出司法覆核許可,證明法院都認為申請並非無理據。
至於會否導致人大釋法,蘇紹聰說暫時看不到那麼遠,並指爭議交給法庭後,應留給法院處理,若凡事都用政治衣服包住,就難以看清。這番話似在暗示有人事事戴起政治有色眼鏡看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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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家驊:立會不可凌駕法律 梁家傑轟行政粗暴干預立法
香港明報 2016年10月19日
http://news.mingpao.com/pns/dailynews/web_tc/article/20161019/s00001/1476816042611
【明報專訊】特首及律政司長罕有地以申請人身分,就立法會主席容許議員重新宣誓就任申請司法覆核,引起行政干預立法的質疑。曾任立法會議員的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認為,今次司法覆核有其必要,形容三權分立「不等於立法會可凌駕法律」,立法會的組成是由法律、而非立法會決定。不過,公民黨前黨魁、資深大律師梁家傑形容,是次司法覆核是回歸以來最嚴重的憲制危機,「歪離憲制秩序」,批評行政機關粗暴干預立法機關,特別是立法會主席的權力。
政府一方:特首行使基本法條文
同時代表特首梁振英及律政司長袁國強的資深大律師莫樹聯,昨在司法覆核許可的聆訊時指出,梁振英是根據《基本法》第48條(二),即「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行使下列職權……負責執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其他法律」的身分提出司法覆核,故梁乃行使上述條文,就立法會議員是否根據基本法104條合法地宣誓而提出訴訟。莫續稱,袁國強則根據《立法會條例》73條提出訴訟,條例指律政司長可針對任何以議員身分行事或聲稱有權以該身分行事的人,並以對方已喪失以該身分行事的資格為理由提出法律程序。
陳文敏批「非出於公眾利益決定」
港大法律學院前院長陳文敏批評,今次司法覆核「似乎是一個政治而非出於公衆利益的決定」,有違三權分立原則。他強調,終審法院早前曾在剪布案指出,在三權分立下,法院盡量不會干預立法會運作,而梁君彥昨已就宣誓作決定,法例亦沒有禁止立法會不能讓議員再宣誓。
湯:看不到主席可再監誓
另一爭議是誰有權和負責執行《宣誓及聲明條例》(下稱《條例》)第21條、即取消拒絕或忽略誓言人士的就任資格。湯家驊認為,因《條例》第21條適用於所有人,故執法單位應為政府而非立法會主席,主席無權推翻上一個監誓人、即立法會秘書長的判決。他認為,上周宣誓無效的青年新政梁頌恆和游蕙禎,已拒絕或忽略作出誓言,他們應喪失議員資格,當此法律後果出現後,看不到主席有權容許議員再宣誓。對於梁君彥今日有否權力繼續監誓,湯家驊形容,若主席不等待法庭判決便行駛其權力,是「不尊重法庭」,折衷做法是主席將青政兩人宣誓押後。
梁:僅主席可撤議員資格
另一邊廂,梁家傑認為,《條例》第21條應由立法會主席執行,舉例指若青政兩人宣誓時,梁君彥以主席身分判定兩人宣誓無效後,可能有權力取消議員資格,但除梁君彥外,其他人不會有權作此決定。梁家傑強調,在青政兩人再次宣誓前,兩人身分仍為議員。他補充,議員上周宣誓時未選出立法會主席,立法會秘書長陳維安監誓只是「行政操作」,其權力是有限度,正如陳維安上周亦只稱自己無權為個別議員監誓,最終裁決宣誓有效與否的權力屬於主席。梁舉例指,前議員黃毓民上屆首次宣誓,後來被時任主席曾鈺成裁定無效,但仍獲准再宣誓。
明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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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首及律政司長就立法會主席容許議員重新宣誓就任申請司法覆核, 引起行政干預立法的質疑, 但大律師公會及律師會主席都不認為是行政干預立法, 案件衹是要澄清一些法律觀點,
至於港大法律學院前院長陳文敏批評 " 今次司法覆核似乎是一個政治而非出於公衆利益的決定, 有違三權分立原則 ",
司法覆核無論是否政治決定, 但基於公眾利益是不能否認的, 陳文敏這是瞪大眼說瞎話, 法庭往往以涉及公眾利益作為裁決的考量, 如何界定公眾利益並無白紙黑字的寫入法律條文, 衹在乎司法人員的判斷,
在今次的司法覆核中, 有候任議員在宣誓就職時, 明顯的沒有依例讀出誓詞內容, 並有意模糊誓詞(涉及侮辱國家民族), 顯示不認同誓詞的內容, 沒有實心宣誓的意向, 已屬違反《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
而游梁兩人的模糊誓詞涉及對國家民族的侮辱, 引起社會極大迴響, 在網上聯署譴責的人數已超越60萬人, 而為抗議游梁兩人重新宣誓而退席的議員, 亦由近百萬選民選出, 身負選民的授權, 請問陳文敏, 社會有如此激烈的反應, 市民抗拒這等公然侮辱國家民族的人士可以作為民意代表進入議會, 騎劫他們的意願, 又是否涉及重大公眾利益?
至於梁家傑認為《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應由立法會主席執行, 這是有意混淆視線, 《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的執行者是執法機關, 條例並無列明立法會議員(或候任議員)可獲豁免, 立法會議事規則的宣誓程序, 亦受到 《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的約制,
因為立法會並無法定的, 對違反《宣誓及聲明條例》起訴的權力, 所以有立法會議員(或候任議員)違反《宣誓及聲明條例》, 亦衹能交如給執法機關調查起訴, 所以梁家傑指《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應由立法會主席執行這是不對的, 立法會主席衹是在《宣誓及聲明條例》的框架下為議員(或候任議員)監誓而已,
如果兩人宣誓無效, 主席有權取消議員資格, 這是基於在立法會相關條例的規定, 議員必須經過宣誓才能就職, 而宣誓當然是要符合《宣誓及聲明條例》的規定, 才能有法律效力,
如果說立法會秘書長陳維安監誓只是 " 行政操作 ", 那立法會主席的監誓又何嘗不是 " 行政操作 ", 陳維安監誓認為游梁兩人可以(或不可以)完成宣誓程序, 可由立法會主席覆核, 但如若立法會主席認為游梁兩人可以(或不可以)完成宣誓程序, 如有需要進行覆核的是執行條例的執法機關, 一旦引起訴訟, 當然是以法庭(甚或人大常委)對相關法例的解釋及裁決為依歸.
至於立法會主席是否有權為被否決的候任議員作第三次宣誓, 顯然在法例上是存在灰色地帶, 問題是如果宣誓的候任議員在第一次宣誓時被否決, 在第二次宣誓時仍(有意的)未能符合規定的要求, 這又是否明顯表示他抗拒甚至不認同宣誓作出的承諾, 主動放棄完成宣誓程序就任議員, 那立法會主席再次為一個主動放棄完成宣誓程序就任議員, 已不屬候任議員身份的人士監誓, 又是否符合法例要求呢?
要注意的是, 令致第一次及第二次宣誓無效, 是由於游梁二人不遵從規定唸出誓詞, 令監誓人無法認可是合法有效的宣誓, 主動的是游梁二人, 監誓人衹是被動的否定二人宣誓的合法性, 如果梁二人是遵從規定唸出誓詞, 監誓人就不能否定二人宣誓的合法性, 主動權在游梁二人手上,
法定的宣誓是莊嚴的承諾, 具有法律效力, 不是小孩子 " 玩泥沙 ", 一次不成再來一次, 待你 " 玩 " 夠了, 還有第三次的機會推翻前此的 " 玩耍 ", 依例作出宣誓, 作出承諾, 這樣的宣誓行為, 能令人相信你是真心的嗎?
兩人如果在法庭上作出這樣 " 玩泥沙 " 式的宣誓行為, 早已被法官 " 修理 " 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