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首與地區人士會面 無回應曾俊華考慮參選講法
香港無線新聞 2016年12月4日
http://news.tvb.com/local/58429edb6db28cdf74b49457/
行政長官梁振英再落區與地區人士會面,無回應曾俊華考慮參選的講法。
梁振英上午到石硤尾一間中學同地區人士交流,全程不設傳媒採訪,對於他連任和曾俊華考慮參選問題,沒回應記者提問。 梁振英在自己的社交網頁發放活動相片,說是應西九龍家長聯會和民建聯立法會議員蔣麗芸的邀請,出席地區交流會,與五十幾名地區人士會面,表示在兩個多小時的交流獲益良多。
有與會的民建聯區議員表示,梁振英聽取了地區人士關於地區工作、《施政報告》和《財政預算案》意見。 被問到梁振英有沒有表達尋求接任,深水埗區議會副主席陳偉明指:「沒有聽到,主要工作上分享,梁特首很希望社會人士繼續支持政府強硬一點,是其是、非其非,以及秉持正確的政策,可以得到市民認同、支持。」
梁振英上星期亦曾到九龍灣出席地區活動,下午回到母校英皇書院出席童軍活動,亦沒有回應傳媒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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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振英再落區, 文字媒體未見重點報導, 反而電子媒體有採訪視頻出街, 令人關注的, 不是梁振英再落區, 而是沒有了如影隨形, 像吊靴鬼般追著梁振英(或政府高官)出席活動的激進黨團人士在現場示威, 著實令人詫異,
其實這等針對梁振英(或政府高官)出席活動的示威, 過往曾非常激烈, 攔車, 瞓馬路, 闖進活動場所搗亂司空見慣, 舉牌示威衹是小兒科,
今次梁振英再落區如此風平浪靜著實令人驚訝, 那些過往追著梁振英(或政府高官)示威的人那裡去了呢?
筆者在評論前, 先讓網友看看以下媒體報導的擇錄 :
長毛與譚得志在校際辯論賽示威一案罪成被判監, 主審裁判官杜浩成在裁決書中有如下闡述 :
" 辯論賽的星島職員、嘉賓和觀眾, 也在行使憲法保障的言論、表達自由及和平集會權利, 並非只有政治集會才受憲法保護。法庭不可令人誤以為, 只要為了某些議題便可獲較多保障, 或侵犯他人的自由和權利, 否則會嚴重削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法治根基。"
" 涉案辯論賽規模龐大, 需在文娛中心舉辦, 別無他選, 而第30屆辯論賽對嘉賓和師生家長都是獨一無二。反觀示威者則可在其他場合行使示威權, 沒證據顯示示威對象在比賽前後會離港, 而即使要示威也可用合法手段, 而觀眾的反應明顯是不歡迎示威者的行為。"
終院首席法官馬道立獲頒中大榮譽博士, 在致辭中指出 :
" 對社會而言,法律的重要性建基於一個簡單的概念:法律體現了對個人權利與自由的尊重, 以及對他人權利與自由的尊重。法律必須同時保障他人的權利, 這點十分重要。部分人總是只顧及其個人的權利與自由, 對於其他同樣在社會上生活和工作的人所應該享有的權利與自由, 則輕忽對待甚至完全忽視。當然我們必須承認, 有時候人們因各自本身的利益不同而取向各異, 但儘管如此, 大家亦必須尊重彼此的意見, 否則, 無法互相包容的風氣將會在社會上蔓延。簡而言之, 當你要求別人尊重你的權利的同時, 你亦必須尊重其他人的權利, 這應是社會大衆固有的觀念。"
除著教授在立法會擲杯被判監, 長毛與譚得志在校際辯論賽示威一案罪成被判監, 主審法官更指出 " 法庭不可令人誤以為, 只要為了某些議題便可獲較多保障, 或侵犯他人的自由和權利, 否則會嚴重削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法治根基。"
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亦在獲頒中大榮譽博士致辭中指出 " 法律體現了對個人權利與自由的尊重, 以及對他人權利與自由的尊重。法律必須同時保障他人的權利 " , 大家亦必須尊重彼此的意見, 否則, 無法互相包容的風氣將會在社會上蔓延。簡而言之, " 當你要求別人尊重你的權利的同時, 你亦必須尊重其他人的權利 ",
司法界放出的訊息已是很清晰 " 法律體現了對個人權利與自由的尊重, 以及對他人權利與自由的尊重。法律必須同時保障他人的權利 " , 換言之, 對示威人士在行動中侵犯他人的自由和權利時, 法庭不會再寬容, 以保障被侵犯人士的自由和權利, 以彰顯 "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的法治根基,
教授在立法會擲杯被判監, 長毛與譚得志在校際辯論賽示威一案罪成同被判監, 是否會令一些以往針對梁振英(或政府高官)出席活動的激烈示威, 甚或闖進活動場所搗亂的的行為有所收歛呢?
梁振英(或政府高官)落區風平浪靜又是否反映出以往執法不嚴, 司法不公, 造成受示威人士影響, 市民大眾的自由和權利未能獲執法與司法的保護 ( 例如延續兩個多月的違法佔中), 執法與司法未能盡到保護市民自由和權利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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