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振英入稟控告梁繼昌誹謗
星島環球網 2017年3月7日
http://news.stnn.cc/hongkong/2017/0307/407348.shtml
(星島環球網消息)立法會會計界議員梁繼昌上周三在立法會會議廳外向傳媒表示,特首梁振英因UGL事件正受香港及外國稅務局調查。梁振英期後發律師信質疑梁繼昌沒有事實根據,要求他在昨午十二時限期前回覆,但梁繼昌未有如期回應。特首辦昨日確認,梁振英代表律師下午已入稟法院控告梁繼昌誹謗,是香港史上首次有行政長官控告議員誹謗。梁繼昌一方表示,已收到梁振英的入稟狀,今天才會回應事件。
梁繼昌上周三聯同泛民議員去信全國政協主席俞正聲,反對中央讓特首梁振英出任全國政協副主席。梁繼昌當時指,梁振英正受廉政公署,甚至是「香港及外國稅務局的調查」。梁振英隨即向他發出律師信,表示自己從未受稅局調查,要求梁繼昌解釋指控有何根據,並於翌日中午回覆。梁繼昌之後透過律師要求延遲回覆,梁振英律師同意將時限延至昨日中午十二時,同時將入稟狀草擬本交給其律師,意味如他在限期前未能作出滿意回覆,就會即時入稟法院。
消息人士指,截至昨日中午,梁繼昌仍未回覆,梁繼昌的說法亦沒有事實根據,梁振英正式透過薛馮鄺岑律師樓,入稟控告梁繼昌誹謗。誹謗屬民事罪行,但梁繼昌當日提及廉政公署亦有就事件進行調查,但按《防止賄賂條例》第三十條列明,任何明知或懷疑正在調查賄賂罪行的人,向公眾或受調查人披露正受調查的事實或任何細節,已屬犯罪,最高罰款兩萬及監禁一年,這可能已觸犯刑事罪行。
梁振英過去多次就UGL事件向不同單位發律師信,包括去年九月及今年二月發律師信予《蘋果日報》。去年九月梁振英針對專欄作家盧峯一篇呼籲立法會「追究梁振英貪腐」的文章,指文章錯誤地、惡毒地、惡意地指控梁振英貪污,今年二月則指該報兩篇報道指他或觸犯《防止賄賂條例》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內容失實。
梁振英在一四年十月亦曾向澳洲傳媒Fairfax Media發律師信要求對方澄清相關報道,二○一三年梁振英亦分別向《信報》及時事評論員練乙錚發律師信,要求收回評論文章《誠信問題已非要害梁氏涉黑實可雙規》,《信報》最終刊出了聲明道歉。梁振英從未就事件採取進一步法律行動,梁繼昌屬同類事件中首次遭入稟控告,亦開了特首控告立法會議員誹謗的先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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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振英是忍夠了黃絲黃媒黃議員無止境的誣蔑及誹謗, 反正距任期完結衹有三個多月, " 無所謂啦 " , 梁振英向黃絲黃媒黃議員開火, 是被迫出來的, 就如就如黃絲黃媒黃議員時常掛在咀邊所言(是被迫出來的!), 究竟誰是被迫的一方, 相信大眾自有公論,
但黃絲黃媒黃議員自梁振英上任至今將近五年, 不斷炒作UGL事件, 甚至有人親自到執法機關舉報, 可是五年過去了, 卻未見執法機關採取行動, 而某傳媒神通廣大的 " 偵查組 " 查了五年, 亦查不出有確實的證據可以提供給執法機關入梁振英以罪, 永遠都是 " 本報獲得消息 ", " 消人士透露 ", " 疑是 ", " 外媒報導 " 這等不著邊際的所謂 " 報導 ", 就此炒作了五年,
梁振英雖是特首身份, 但亦受基本法保障, 有他的個人的權利, 有權對無理的誣蔑與誹謗提出訴訟討回公道, 至於誣蔑與誹謗是否成立, 就交由法庭裁決好了, 這是法治社會的核心價值,
不以梁振英是特首身份, 就褫奪了他為自己個人名譽提出訴訟討回公道的權利,
亦不以議員在會議以外時間的誣蔑與誹謗言論, 都有不受法律追究的權利 ( 梁繼昌指是 " 破壞行政立法關係 " , 是把發言不受法律追究的權利, 無限延伸到會議以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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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回放 :
基本法第七十七條 :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的會議上發言,不受法律追究。
基本法第七十八條 :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出席會議時和赴會途中不受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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