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大律師公會01  

大律師公會憂修逃犯條例損國際形象 難保障交內地人權
星島日報2019年3月4日
http://std.stheadline.com/instant/articles/detail/947716-%E9%A6%99%E6%B8%AF-%E5%A4%A7%E5%BE%8B%E5%B8%AB%E5%85%AC%E6%9C%83%E6%86%82%E4%BF%AE%E9%80%83%E7%8A%AF%E6%A2%9D%E4%BE%8B%E6%90%8D%E5%9C%8B%E9%9A%9B%E5%BD%A2%E8%B1%A1+%E9%9B%A3%E4%BF%9D%E9%9A%9C%E4%BA%A4%E5%85%A7%E5%9C%B0%E4%BA%BA%E6%AC%8A

香港政府計劃修訂逃犯條例處理台灣殺人案的法律漏洞,大律師公會發表聲明,認爲上述修訂建議會出現將香港市民或者僅僅只是取道香港的人士引渡去内地的情況。公會強調,現今香港大眾及國際社會對內地的人權紀錄有極大憂慮。港府不能確保移送逃犯後,逃犯可享有與本港刑事司法及監獄制度中同等的基本人權,只會有損香港的國際形象。

大律師公會指出,自 1997 年以來,因引渡逃犯返回内地既是一個複雜的法律問題,又是一個在社會上充滿爭議的議題,相關的討論一直停滯不前。港府過往曾堅決地表示不會在沒有公衆諮詢下與内地商討引渡協議。大律師公會擔心政府當局現是「明修棧道,暗渡陳倉」,在明顯違背先前承諾、缺乏全面諮詢的情況下,對如此敏感的議題用一次性個案移交安排處理。

公會認為,要解決台灣殺人案的不公並不需要過度放寬《逃犯條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尤其是這不等於容許是次安排包括內地。台灣當局會否接受是次安排也是存疑的。港府可以修訂《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以容許在香港調查及審訊類似台灣殺人案的殺人嫌疑犯。

公會亦關注,將立法會審議變成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啟動拘捕及移交程序會降低對人身安全及人身自由的要求,尤其是當該司法協助要求是來自一些沒有提供國際社會對刑事審訊及囚犯基本人權保障或有違犯人權歷史的司法管轄區。

公會擔心,修訂會有重大及廣泛的影響,可能會破壞香港作為一個受法治保障的自由及安全城市。公會強調,不希望香港成為逃犯的避難所,不論逃犯來自台灣、內地、或世界其他任何地方。但是立法會明顯考慮到在 1997 年立法時,有充份理由不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涵蓋於《逃犯條例》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內。如自1997年以後,情況有所改變,反對上述條例涵蓋這些地方的原因也不復存在,則港府需要解釋為何情況有所改變。

公會指,如果出現了重大改變,致使港府現在對中國其他地區的刑事司法制度有信心,按邏輯,港府應商議全面的移交及協助協議,而非一次性個案方式。立法會亦應繼續有話語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很遺憾, 大律師公會扭曲了政府計劃修訂的逃犯條例, 指政府 " 將立法會審議變成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啟動拘捕及移交程序會降低對人身安全及人身自由的要求 ", 卻不談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後, 需經法庭的審議批准才能移交逃犯, 行政長官衹是循例啟動引渡機制, 審議及移交的權力在法庭,

除非大律師公會對特區的法庭甚或司法人員沒有信心, 否則為何條例規定就算行政長官啟動引渡機制後, 需經法庭的審議批准才能移交逃犯這重要的一環卻略而不談, 衹聚焦在行政長官的啟動引渡機制,

何況行政長官啟動引渡機制不涉實質的司法審核, 並非如大律師公會所指的, " 會降低對人身安全及人身自由的要求 ", 涉及的人士亦有權向法庭申請保釋等候法庭的裁決, 這程序一如加拿大拘捕孟晚舟一樣, 就算法庭裁定須要引渡, 亦會有上訴的機制, 可上訴至终審法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仗義執言:反對派赴台勾獨阻修例

東方日報專欄2019年3月7日
https://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190307/00184_009.html

反對派繼續阻撓《逃犯條例》修例。三名反對派立法會議員聯同「自決派」羅冠聰近日赴台,聲稱「交流」有關香港修例以處理去年一名港男在台灣涉嫌殺害女友後逃回香港的案件。

修例可令在台枉死的少女有機會沉冤得雪,然而反對派多番抹黑,聲稱修例的目的是移交「政治犯」到內地,完全是危言聳聽、歪曲事實,更跑到台灣企圖散播錯誤訊息,令台灣當局及大眾誤解修例。

反對派為了自己的政治目的,甚至拋棄道德、法律、公義,明目張膽庇護罪犯,讓逃犯可以繼續匿藏在香港,逃避法律責任。反對派爭取的,明顯不是死難者或港人的公義,而是抹黑政府、令市民恐懼所得的政治利益,總之令市民尤其年輕人憎恨政府,他們就會有選票。

反對派今次所謂「交流」的對象,包括公認為台獨組織的「時代力量」,而朱凱廸、陳志全及羅冠聰此前曾聯合「時代力量」播「獨」,力圖令「兩獨」合流,所謂「自決派」已經由「暗獨」轉為赤裸裸的「明獨」。此次他們的台灣之旅並非是要「交流」,醉翁之意不在酒,而在於要唱衰修例兼再度播「獨」。

自從蔡英文擔任台灣的總統後,「台獨」勢力不但死灰復燃,甚至再次壯大,台灣更有成為「獨派大本營」的徵兆,不同的「獨派」組織紛紛派成員赴台參與各種活動。二○一六年十月,「時代力量」成立「台灣國會西藏連線」,以「連線」為名勾結「港獨」人士,「兩獨」公開合流。社會必須高度警惕「獨派」互相勾結的情況,堅決反對違法「播獨」。

香港應依法遏止港獨,防止外部勢力干預香港事務,借香港分裂國家。「本土派」議員勾結「獨派」勢力,是公然挑戰《基本法》、破壞「一國兩制」及香港利益。港府應依法禁止任何組織及人士的「播獨」分裂國家行為。
立法會議員 葛珮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安局局長談建議修訂《逃犯條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
政府新聞處 2019年2月15日
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902/15/P2019021500726.htm

以下是保安局局長李家超今日(二月十五日)出席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會議後,在立法會大樓會見傳媒的談話全文:
保安局局長:今次保安局提交修訂《逃犯條例》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當然觸發點是因為台灣殺人案,凸顯了我們現在的法律缺陷,以及執行上的很多漏洞。但是,我們必須處理的,是如果類似的案件幾個月之後在另一個司法管轄區同樣發生,我們是否不處理呢?

我明白在修訂有關的條例裏面涉及很多大家都爭議的地方,所以在台灣殺人案之後,我很深切思考過,我是可以不做任何事而向社會說,因為法律不容許我做,所以我沒有甚麼可以做。但我選擇去處理它,而我相信要處理的亦都不應該只是單一處理現在單一的案件,必須要處理整體的法律缺陷,去確保將來都不會有類似的案件再發生。因為的確我們只跟20個國家簽署了移交逃犯(協議)的安排,而未有簽長期協議的國家超過百多個,而在未有簽訂這些移交逃犯(協議)的時候,我是要處理好像現在要處理的台灣殺人案般,去看看有沒有一個方法以個案形式在未有長期協議安排之下,我們都處理有關的司法協助和移交逃犯。

我們審視了不同國家的法律,我們也參照了例如英國、加拿大等普通法國家的法律。所以現在我們作出的建議,也不是我們自己新創造出來的。例如,我們要求在啟動我們拘捕及整個移交過程,好讓將有關人士交給法庭處理這個過程,我們建議由行政長官作出一個證明書,這正正參照了例如英國的Secretary of State,即是內務大臣,或者加拿大的外交部部長所簽的證明書是一樣的。我們希望用同一個標準,去處理未有跟香港簽訂長期移交協議的任何一個司法管轄區,會以個案的形式,去處理類似譬如我們現在所面對的一些嚴重罪行。

當然,我們要確保人權的保障。所以,我們在《逃犯條例》第503章所作出的修訂建議,是以最少修訂的原則去做,確保現在運行的《逃犯條例》之下所有保障個人權利的條文,不單止保留,還可以在將來我們跟另一個地方所簽訂的個案形式移交協議裏面,我們是有權額外加一些要求和保障。這些保障包括我們要它(要求方)確保,如果一個案件涉及死刑,它(要求方)是:不會判死刑,或者它(要求方)不會執行死刑。我們的《逃犯條例》說得很清楚,所有的保障,例如所要求去移交涉及的罪行必須,如果發生在香港的時候,都是一個罪行。

再者,不是甚麼罪行都可以移交,必須要符合現在《逃犯條例》所訂明的46種罪行裏面的嚴重罪行。再者在移交之後,只可以根據協議所講及的控罪提出檢控,不能再附加其他檢控,亦都要確保不可以將有關的人士移交至另一個司法管轄區。我們不會容許同一宗案件(進行)兩次審訊,即是一罪不能兩審。我們也不會容許在缺席的情況之下被審訊。對於涉及政治、宗教、種族或國籍的案件,我們是不移交。

有關的人士他在法庭可以作出充分的抗辯,包括他有律師代表,他亦可以針對《逃犯條例》裏面每一個保障條文提出抗辯。如果法庭真的頒發了拘押令,他亦可以申請人身保護令,亦可上訴至終審法院。他的權利亦包括去司法覆核政府或行政長官任何的決定,亦可上訴至終審法院。所以我們是很認真地希望有一個長遠的方法去堵塞這個漏洞和缺陷,確保我們將來不會再重複因為我們與另一個司法管轄區沒有一個長遠安排而處理不了這些嚴重罪行。

我們會在今年盡快提交草案,讓大家可以討論和在立法會審議,當然我們希望盡快可以通過而可以處理我們目前要處理的台灣殺人案。但我必須強調,今次我們提出的修訂,除了處理我們面對的台灣殺人案外,我是在處理整體在這方面的法律缺陷,是以單一個案處理任何一個司法管轄區未有長期協議而必需要處理的問題。

記者:局長,特區政府現在是否覺得香港和內地的司法體制水準已經達到同一個水平,接合到可以將香港的逃犯移交到內地呢?第二個問題想問現在內地的部分,現時社會反響這麼大,會有擔心,為何不可以先做今次案件觸發台灣那一部分,然後再做內地部分,從長計議?

保安局局長:剛才我也說,如果我們只是單一處理這件案件,兩個月後、三個月後或者不久的將來,很可能再發生類似的案件,今次的台灣殺人案說明現實上是會發生的,那我是否不理會這個法律缺陷,容許將來又發生類似的案件,而我那時候又再提交一個(修例草案),重複這個過程,令到我們真真正正保障不了市民的安全呢?這是第一點。

第二,不同人對內地的司法體系可以有自己的意見,我在立法會亦都提供了很多資料,就是西方國家,亦都有普通法的國家,已經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了引渡協議,所以大家所說的憂慮,其他國家在他們簽訂的時候,必須亦都會充分(考慮)照顧對於自己國民的人權保障,而我們現有在503章《逃犯條例》裏面所保障的人權,完全符合國際在這方面的要求。所以我會很認真希望大家明白,我們是以單一標準去處理這方面的問題,亦都是說我們與任何一個司法管轄區,未有長期協議之下,必須要處理的問題,我們不應只聚焦於一個司法管轄區。

記者:局長,你說外國也有,其實看香港有移交逃犯協議的20個國家當中,超過一半是和大陸沒有任何引渡協議,你提及的澳洲、英國和加拿大,澳洲是有簽署不過未rectified,在二○一七年撤銷了,你擔不擔心簽署了這個case by case的機制,影響這些外國國家對香港司法體制的信心?以及你可不可以保證今次case by case的機制不會成為一個慣例,不會尋常、經常使用?

保安局局長:第一,長期安排會是我們首要做的,我所說的單一個案這些的確是處理一些特別的個案。第二,我們和內地在移交逃犯這方面的商談,我們沒有間斷過,在回歸以來我們都是繼續的,我們是會大家商討處理這個問題。但是在我們的《逃犯條例》(修訂建議)裏面,會講明而我們亦都打算去明確區分長期安排和個案移交的分別,所以在我們提交的草案會很明確區分兩種安排的分別,有不同的條文去處理,而且我們的草案建議亦都會說得很清楚,當一有長期協議安排簽訂後,不能以單一個案去移交(逃犯),而現有我們和20個國家所簽訂的協議是長期安排,所以和他們是不會以單一個案去移交(逃犯)。再者,這是國際慣例,亦都是我們在移交逃犯裏面的條文,我們不會將有關的人士轉送去另外一個司法管轄區,所以我們和任何剛才你所提及的國家的移交逃犯安排是完全不受影響的。

(請同時參閱談話全文的英文部分。)

2019年2月15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8時26分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普通人語 的頭像
    普通人語

    普通人語 - 肥貓有話說

    普通人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