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馬英九05  

馬英九告妨害名譽 周玉蔻改判拘役50天
聯合新聞網   2017年4月11日
https://udn.com/news/story/7315/2395823

名嘴周玉蔻3年前指前總統馬英九疑收頂新集團2億元獻金,馬英九控告周玉蔻涉犯加重誹謗罪,一審雖判周無罪,馬提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天撤銷改判周玉蔻拘役50天,如易科罰金為五萬元。高院稍晚公布判決理由。

馬告周之後,開發工銀前董事長胡定吾也控告周玉蔻涉嫌誹謗,經檢方起訴,高院併案審理。

「拿了頂新集團祕密獻金的,正是馬英九總統。」 三年前周玉蔻爆料指馬收受頂新2億元政治獻金,並指是胡定吾是白手套;馬認為她的言論不實,委由律師提自訴加重誹謗,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周有相當理由確信指摘內容為真實,判她無罪。胡定吾也另外控告周,案子仍在台北地院審理中。

全案去年四月上訴高院,馬英九曾二度親自出庭與周玉蔻當庭交鋒,馬英九痛斥周玉蔻汙衊他130次,以賺取百萬元通告費,更用「口沒遮攔、恣 意汙衊、從不查證、毫無責任」16個字批評周。周玉蔻反批馬「情緒性的發洩」、「幼稚無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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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短的一則台灣法庭新聞, 為何會引起筆者關注呢? 不是周玉蔻與馬英九都屬知名人士, 而是裁決的入獄50日可以罰款代替入獄,

對於司法公正而言, 是處罰了被告人, 但可以可以罰款代替入獄而言, 又是放生了 " 有錢 " 的被告人, 這樣的法治又是否公平呢?

有錢付罰款(在某些案件)就可以免於入獄, 那倒不如索性判罰款好了, 又何必又要判處入獄呢? 憑誰都會選擇繳交罰款而不會選擇入獄, 除非是沒有能力繳交罰款就沒的選擇,

台灣這等所謂法治, 無形中是 " 有錢的罰款 " ,  " 無錢的坐牢 ", 對有錢的人網開一面, 說的上公平嗎?

其實香港亦有類似情況, 就是判處罰款, 如不繳交就拘捕到案改判其他刑罰, 但判處入獄的絕對不能以罰款代替, 不像般台灣明碼實價, 可以罰款代替入獄,

那些尊崇台灣有民主自由, 人權法治的人士對此又有何評價呢?

還有的是, 老公包二奶, 是觸犯台灣特有的 " 妨礙家庭 " 罪行, 但拘控的不是包二奶的老公而是二奶, 令人疑惑, 無論是老公包二奶, 抑或是二奶勾引老公, 不問情由, 錯的都是二奶, 告上法庭入罪受罰的都是二奶, 這法律公平嗎?


內地還好點, 老公包二奶, 老婆可以老公包二奶的 " 事實婚姻 " 告上法庭, 令老公吃不了兜著走,

而香港則並無有關這方面的明文規定, 老公包二奶, 老婆在搜集到足夠證據下可以單方面以通奸理由提出離婚而已, 對老公與二奶並無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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