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特赦01  

泛民拋大和解 倡赦佔中者「七警」 葉劉提議加簽守法約章 周浩鼎反對﹕損法治
明報  2017年4月18日
https://news.mingpao.com/pns/dailynews/web_tc/article/20170418/s00001/1492451113699

【明報專訊】候任特首林鄭月娥強調首要修補社會撕裂。泛民領導人物就拋出大和解方案,民主黨主席胡志偉建議特首運用權力,特赦佔領行動中所有參與者,同時赦免「七警」和退休警司朱經緯。公民黨認同特赦建議,認為是反映新政府最大誠意的行動。

明報記者 楊康琪 黃振豪

建制派看法各異,新民黨主席葉劉淑儀初步認同特赦的方向,但附加條件,要求被控的佔中參與者簽署約章,承諾今後守法。民建聯副主席周浩鼎則反對特赦,擔心向社會發出「法治可以講數」的信息。

佔中三子之一、港大法律系副教授戴耀廷回應說:「因我是當事人,不便評論。」特赦有不少法律和技術問題需解決,如怎樣處理已因佔中服刑的人。林鄭月娥在當選特首翌日曾被問到會否就「佔中」或「七警」等政治問題特赦,當時林太說「相信不會」,指違法便要接受法律制裁。

胡志偉倡林鄭設專組檢討佔中

民主黨主席胡志偉接受本報專訪時說,林太上任後要有具體行動,去展示修補社會撕裂的誠意,建議她成立獨立專責小組調查佔中的起源和作深刻檢討,按調查結論對症下藥修補撕裂,以及建議林太運用《基本法》第48條的權力(包括「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的刑罰」),特赦佔領行動中所有犯人,包括七警、朱經緯和佔中參與者等。他說,「本港的社會矛盾源於政治制度,而修補社會撕裂肯定是政治行為,因此一定要透過政治手段才可以解決。」

胡志偉強調,以上建議屬本港自治範圍, 毋須請示中央,「這些建議可讓林太表達出其管治理念,對她而言是可修補撕裂、重建市民對她信心的開局,相信屆時社會氣氛可以改善」。

楊岳橋﹕特赦展新政府最大誠意

公民黨黨魁楊岳橋稱,如果新政府可以無條件特赦,是代表新政府對香港最大的誠意、希望放下過去兩年的撕裂。有泛民議員就指出,支持特赦佔中79日期間的涉案者,包括參加者及警員,但不應包括其後旺角大衝突被捕者,以說明反對擲磚等暴力行為。

民主黨和公民黨都有黨員因參與佔中而被捕或自首,而胡志偉是當年唯一一名跟從佔中三子自首的泛民立法會議員。

葉太﹕約章內容可由持份者商議

葉劉淑儀回應說,若只有特赦是不足夠,建議在特赦同時,附加一項類似「Social Contract(社會約章)」的承諾,獲特赦的人要簽署並承諾日後要用合法合憲的方式,爭取民主和進行社會運動。承諾書內容可以由法律者學者、佔中三子,以及警方工會等各持份者一同商議,她認為拒絕簽署約章的人無法獲得特赦。

葉太表示,警員打人不對,但指警員都是一時沉不住氣,透露前線警員都希望可與市民和解修好,更稱有警員因被年輕人討厭而難過。被問到中央政府會否接納特赦的做法,她指新政府有責任向中央反映,「阿爺都想香港人和解」。

周浩鼎說,佔中是嚴重的集體違法事件,「香港要保持法治公正,對參與佔中人士提出檢控是應該的」。他強調不可為了修補社會撕裂而特赦,指做法會影響法治基石,代價會很沉重。

(彌合撕裂系列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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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浩鼎說的沒錯, 佔中是嚴重的集體違法事件, 雖然是打著公民抗命, 表達訴求的幌子, 但一干人等是屬違法違規無可置疑, 而倡議召集人及參與者都曾表示, 明白到要負上法律責任, 行動結束後會坦然接受法律制裁,

如今泛民黨團人士竟提出所謂 " 大和解方案 ", 建議特首運用權力特赦佔領行動中所有參與者, 同時赦免「七警」和退休警司朱經緯, 而公民黨則認同特赦建議, 認為是反映新政府最大誠意的行動,

把 " 特赦 " 違法佔中人士綁上 " 大和解 ", 指是 " 反映新政府最大誠意 " 是否合理成疑,

泛民黨團人士把 " 特赦 " 綁上 " 大和解 ", 很明顯, 所透露的訊息是" 妳(林鄭月娥)不特赦違法佔中人士, 我們就不與政府和解 ", 這不是交易是什麼?

泛民黨團人士不少是法律界中人, 不可能不明白根據《基本法》第48條第12款 " 特首可行使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刑罰的權力 ", 而資深大狀湯家驊亦指出, 一般而言特赦只用於人道理由及只適用於已判刑者,

現今泛民黨團人士倡議的 " 特赦佔領行動中所有參與者, 同時赦免「七警」和退休警司朱經緯 ", 包含已被拘捕候查但未被檢控, 已提上法庭檢控, 以及已被判刑三類人士, 其中衹有已被判刑人士符合《基本法》第48條第12款 " 特首可行使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刑罰的權力 ", 特首可行使權力作出赦免或減刑, 其餘兩類人士均不符合赦免或減刑的條款,

如果特首強行介入, 是干擾執法搜證及司法裁決, 是屬妨礙司法公正, 不明擁有眾多法律界人士甚至資深大狀的泛民黨團, 竟能認同及向候任特首林鄭月娥提出這樣的 " 建議 " .

後記 :

在違法佔中被捕候查以及已提上法庭檢控人士當中, 有是屬泛民黨團人士甚至是領導層, 現今泛民黨團領導層提出這樣的 " 建議 ", 是否涉及利益關係, 為黨內曾參與違法佔中被捕人士要求 " 特赦 " , 顯然是出於私心, 何況以 " 和解 " 的政治交易意圖誘使候任特首妨礙司法公正, 陷候任特首於不義, 其心可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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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

湯家驊﹕特赦作政治交易 不符法治精神
明報   2017年4月18日
https://news.mingpao.com/pns/dailynews/web_tc/article/20170418/s00001/1492451116616

【明報專訊】泛民政黨領袖提出修補撕裂方案,由特首特赦佔中參與者及七警等,根據《基本法》第48條第12款,特首可行使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刑罰的權力,但條文無詳列什麼情况下可行使此權力。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認為,基本法只賦予特首特赦權,一般而言特赦只用於人道理由。他又說特赦只適用於已判刑者,未判者因政治理由而干預檢控程序,亦有違基本法有關檢控不受干預之條文。

法界﹕未控判特赦 恐違司法獨立

湯家驊說個人不認同以特赦作為政治交易,「此乃不符法治精神」。有法律界人士分析說,特赦前有不少法律問題要處理,包括若有關人士尚未被控告,可以如何處理?如果特首干預檢控程序,是有違司法獨立。此外,一些即將出獄的人如曾健超可如何特赦?是否可用《罪犯自新條例》令有關人等可免予披露定罪紀錄以「洗底」?

七警因襲擊曾健超早前各被判監兩年,當時多名建制派議員要求特首行使特赦權減刑。保安局長黎棟國3月初在立法會回應有關建議時,曾提及依據慣例,在所有司法程序未完時,特首不會行使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刑罰的職權。黎棟國當時亦透露,2012至2016年間,特首行使基本法第48條第12款的權力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的刑罰,獲減刑個案有98宗,當中58宗考慮了長期監禁刑罰覆核委員會的建議。

1977年,即廉政公署成立後3年,時任港督麥理浩因應警廉衝突,頒下局部特赦令,除了已被審問,或者被通緝的貪污犯,其他所有在77年1月1日以前涉貪但未被檢控的公職人員,都可獲特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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