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庭日昨頒下反東北案的判詞, 筆者留意到判詞中 " H4.138-144 原審裁判官的錯誤 "中, 上訴庭所指出原審裁判官的錯誤 :
上訴庭指" 原審裁判官判處答辯人等社會服務令, 是犯了以下的法律和原則錯誤 : ....... "
" 忽略了答辯人等當時的確是以嚴重的暴力手段試圖硬闖立法會大樓 "
" 完全忽略了以暴力衝擊立法會是加重答辯人等罪責的因素. 因而錯誤地沒有加重阻嚇這判刑元素的比重 "
" 原審裁判官在聽取初步求情時, 早已表明不會考慮具阻嚇的判刑.......本庭必須嚴正指出, 原審裁判官的看法完全是錯誤的 "
" 原審裁判官認為大部分答辯人沒有否認行為,並願意承擔法律後果是有悔意的一面。原審裁判官的看法反映他嚴重錯誤理解真誠悔意這概念"
" 原審裁判官判處第十及第十三答辯人社會服務令, 好讓他們以行動來證明他們會承擔法律後果, 理由更是極為牽強 "
------ " 總而言之, 原審裁判官沒有跟從本庭在上文所闡明適用的處理方式來量刑, 實屬錯誤。"------
在反東北案中, 原審裁判官犯上這麼多的錯誤而被上訴庭狠批, 更把原判社會服務令的被告人改判入獄, 刑期由8個月到13個月不等,
由社會服務令到判監, 其間判刑準則的改變不可謂不大, 就司法機構的上訴案例而言, 亦屬罕見, 而在此上訴案中, 原審裁判官被上訴庭指出有違法律原則之多, 相信亦破了上訴案件的紀錄,
筆者疑惑, 原審裁判官在案中違反這麼多法律原則, 是否仍有資格履行他的職責, 繼續作為裁判官坐在法庭上審案判刑? 市民大眾是否對這位裁判官仍然抱有信心, 認為他可以公平公正, 切實執行司法公義審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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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 (資料源自司法機構相關判詞擇錄)
H4. 原審裁判官的錯誤
137 本庭認為原審裁判官判處答辯人等社會服務令,是犯了以下的法律和原則錯誤。
138 第一,原審裁判官說,答辯人等並非以暴力發洩不滿、或是以傷害別人的手段去令其他人聽取他們的意見,他們只是想用各種的方法強行進入立法會大樓。答辯人等力陳,原審裁判官的意思是答辯人等當時並非刻意使用暴力,所以本案不涉及嚴重暴力,也並非同類案件中最嚴重的。本庭認為,即使答辯人等真的如原審裁判官所說,並非以暴力發洩不滿、或是以傷害別人的手段去令其他人聽取他們的意見,他卻忽略了答辯人等當時的確是以嚴重的暴力手段試圖硬闖立法會大樓,他們如此行事,當然是有意圖、有意識地以嚴重的暴力手段衝擊立法會大樓。
139 第二,原審裁判官完全忽略了以暴力衝擊立法會是加重答辯人等罪責的因素,因而錯誤地沒有加重阻嚇這判刑元素的比重。
140 第三,根據適用的判刑原則,法庭在本案需要對阻嚇這判刑元素給予很大的比重,並需處以具阻嚇力的判刑,原審裁判官沒有對阻嚇這判刑元素給予充分的考慮,反而給予答辯人等個人的情況、犯案動機、及更生這判刑元素過高及不相稱的比重。不單如此,原審裁判官在聽取初步求情時,早已表明不會考慮具阻嚇的判刑。他似乎是說既然那些認為用暴力集會是對的人仍然會這樣做,所以具阻嚇力的判刑並無需要或無用。若原審裁判官的看法是對的話,則只要任何人堅決持續干犯任何嚴重罪行,任何具阻嚇力的判刑都是無需或無用的,法庭也不需或用處以這樣的判刑。這樣的話,社會必然會陷入無法無天的混亂狀態。本庭必須嚴正指出,原審裁判官的看法完全是錯誤的。
141 就第三點,郭大律師在其書面陳詞說,「原審裁判官呼籲大家用智慧去解決問題,鼓勵答辯人等以不傷害他人的手段…
;又說「原審裁判官是以身作則,不說甚麼『無論任何情況犯法就是不對』這種權威暴力,反而藉感召答辯人等成就智慧,令人感動。本庭認為,郭大律師所說的,並沒有改變原審裁判官犯了第三點原則錯誤的事實。本庭不能理解郭大律師所說的「權威暴力」是甚麼意思,他的口頭陳述也語焉不詳。但是若郭大律師所指的是法庭判罰犯案者是「權威暴力」的話,本庭絕不能認同。法庭基於執行刑事司法公義、適用的法律和判刑原則把犯案者,不單是答辯人等,而是所有犯案者,判處刑罰,是履行《基本法》第八十條所賦予法庭的審判權,也是法庭的職責所在。本庭對郭大律師用上「權威暴力」這樣的用語表示遺憾。
142 第四,原審裁判官認為答辯人等(除第十二答辯人外)無需表達悔意,但仍判以社會服務令,這是錯誤的。原審裁判官認為大部分答辯人沒有否認行為,並願意承擔法律後果是有悔意的一面。原審裁判官的看法反映他嚴重錯誤理解真誠悔意這概念。
143 第五,原審裁判官判處第十及第十三答辯人社會服務令,好讓他們以行動來證明他們會承擔法律後果,理由更是極為牽強。
144 總而言之,原審裁判官沒有跟從本庭在上文所闡明適用的處理方式來量刑,實屬錯誤。
H5. 監禁刑期
145 根據《公安條例》第18條,在裁判法院被定罪的非法集結最高刑期是3年。在小心考慮過本案的案情、答辯人等的犯案手法、他們個人情況和犯案的原因和動機,包括「公民抗命」和為受東北發展項目影響的人發聲、他們各人的求情理由、他們的社會服務令合適報告、原審裁判官的判刑理由,以及經小心評估本案所有相關的情況和判刑元素後,本庭認為,就第一項控罪合適的量刑基準是15個月監禁。
146 考慮到這是律政司司長的覆核刑期申請,本庭按照慣常做法,給予各答辯人1個月的扣減。另外,第一至第十二答辯人已經完成其社會服務令,本庭再酌情扣減刑期1個月,第一至第十一答辯人每人的刑期是13個月。第十二答辯人因認罪,可獲三分之一的扣減,再加上剛才所說2個月的扣減,他的刑期是8個月。
147 第十三答辯人沒有履行社會服務令,所以不能獲得因完成社會服務令而有的1個月扣減。他因沒有履行社會服務令而被判監3個星期,他不能因此而說社會服務令是失效的判刑,但考慮到他的3個星期監禁已服刑期滿,現在又要回到監獄服刑,對他造成額外困擾,本庭酌情扣減1個月。因此,他可獲的扣減也是2個月,其刑期是13個月。
148 基於上述理由,本庭批准律政司司長的覆核申請,撤銷原審裁判官處以答辯人等社會服務令的判刑,並改判:
(一) 第一至第十一答辯人和第十三答辯人,就第一項控罪各監禁13個月;
(二) 第十二答辯人,就第一項控罪監禁8個月,就第二項控罪監禁8個月,兩項刑期同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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