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13違法達義04  

梁家傑指暴徒無私 何君堯反駁純屬多事:梁天琦唔係羅賓漢,只係魚蛋檔!
hkgpao 2018年6月12日
https://hkgpao.com/articles/203909

旺暴主犯梁天琦讓為禍香港,但梁家傑竟然盲撐暴徒,話佢哋舉動無私云云,畀何君堯當場KO,指梁天琦根本唔係羅賓漢,只係「魚蛋檔」!

原片:港台《千禧年代》片段,文匯報圖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旺角暴動案梁天琦被判入獄六年, 主審法官彭寶琴判刑時表示 " 法庭須考慮暴動的整體性質 ", " 法庭不能以事件發生的背景作求情因素, 否則會向社會發出錯誤訊息, 對政府或社會現況不滿時便訴諸暴力行為 ", 彭官更表示 " 法庭不關注政治訴求, 而是關注暴力行為對社會安寧的破壞程度, 並認為不能以表達政治訴求為求情原因 ",

但梁家傑在出席媒體節目時, 竟指梁天琦的行為 " 是屬無私奉獻, 希望能改變香港, 令到公平公義的年輕人, 你竟然可以完全不考慮他犯案的理由是爭取無私的, 當他是汪洋大盜作奸犯科般去判, 只看結果......."

梁天琦法官強調 " 法律有守法與違法人士之區分, 法庭不容許有人將民生及政治等爭議訴諸暴力 ", " 若僭越法律就必須承擔法律後果 ", 這是很清晰的,

不明身為資深法律界人士的超級大狀, 竟質疑法官把 " 無私奉獻, 希望能改變香港 " 的人, " 完全不考慮他犯案的理由", " 當他是汪洋大盜作奸犯科般去判 ", 這無疑是質疑法庭的裁決, 把暴動行為合理化合法化, 衹要暴徒 " 認為 " 自己的行為是無私的, 就可以不擇手段, 罔顧法紀甚至損害別人的權益去達到目的,

梁家傑的言論無疑是向年輕人發放出一個危險的訊息, 連法律界人士資深大狀都認同行為是屬 " 無私奉獻 " , 為著公平公義的香港(違法達義嘛), 可以不顧一切, 不擇手段的去做自己認為是對的事, 儘管後果是鋃鐺入獄,

參與旺角暴動的被告人堵塞交通, 襲擊警察(令致百多名警察受傷), 更放火焚燒石油氣的士, 破壞及焚燒政府公物, 這一切都是由梁天琦與他的同路人有計劃的發起並實施, 由借保護魚蛋小販到聚集及煽動人群, 到襲擊到場交通警察, 更擲磚攻擊警察防線, 很明顯的梁天琦是屬幕後策劃人之一,

由傳媒的新聞視頻可以看到, 梁天琦瘋狂的襲擊已受傷倒地的交通警察, 更帶領群眾衝擊警察防線, 向警察投擲磚塊, 須知警察如被磚塊擊中, 嚴重的可以致命, 就算是 " 汪洋大盜作奸犯科 " 也不至於要取人性命吧? 梁家傑的比喻著實是歪理,

亦難怪同場的何君堯予以嚴厲的駁斥, 誠然, 梁天琦不是羅賓漢, 不能把自己認為的公義可以凌駕於法治之上, 如果以違法手段得來的財物救濟貧民, 就可以免除刑責的話, 這個社會便大亂, 這正正是梁家傑歪理的理據所在, 刧富濟貧, 爭取公義嘛, 但梁天琦所謂的公義, 又是否獲得社會大眾的認同與支持?

筆者疑惑, 既然梁家傑如此為梁天琦抱不平, 為何不挺身而出, 自薦作為梁天琦的義務代表律師, 分文不取(貼埋行政費)為梁天琦提出上訴, 遠勝於梁天琦判監後在媒體 " 打咀炮 " , " 吹水 ", 口惠而實不至(得把口支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延伸閱讀 :

梁天琦判囚六年 官斥咎由自取
星島日報2018年6月12日
http://std.stheadline.com/daily/news-content.php?id=1817567&target=2

(星島日報報道)於前年年初二凌晨在旺角發生的騷亂事件,本土民主前線前發言人梁天琦早前被裁定亞皆老街的暴動罪成,連同開審前承認的襲警罪,他昨在高院被判入獄六年,認罪的黃家駒判囚三年半,至於涉及砵蘭街暴動罪的被告盧建民則入獄七年。主審法官彭寶琴判刑時表示,法庭須考慮暴動的整體性質,案例顯示任何選擇參與暴動的人士均是咎由自取,法庭不能以事件發生的背景作求情因素,否則會向社會發出錯誤訊息,對政府或社會現況不滿時便訴諸暴力行為。

對於辯方指此案有政治及社會背景,被告有別於一般罪犯,彭官引用其他案例,表示法庭不關注政治訴求,而是關注暴力行為對社會安寧的破壞程度,並認為不能以表達政治訴求為求情原因。然而事件中,參與者以人數達至共同目的,被告非單獨行事,卻以聚眾的方式作出違法行為,故法庭要考慮的並不是被告的單一行動,而是整體的暴力情況。

彭官強調,法律有守法與違法人士之區分,法庭不容許有人將民生及政治等爭議訴諸暴力,若僭越法律,就必須承擔法律後果,不可以非法手段行使自由,相關行為違背了多元化社會應有的理性討論。彭官形容當晚砵蘭街的暴動,為群眾聚集所發起的「報復性行為」,如被告盧建民一方求情時也坦承,其當晚的行為因對警方累積的偏見及憤怒所致。

彭官指出,從控方片段可見,警方發出「三三四」警告後,警方還未作出行動,人群已在黃台仰的呼籲下主動衝擊警方。群眾當時於亞皆老街用物品堵塞街道,並從後向正清除障礙物、沒有防備的警員施襲,又瘋狂襲擊及拳打腳踢,人群完全失去理智。當時於亞皆老街有約二百名群眾,而交通警則有十人,強弱懸殊。而被告梁天琦則在當晚全程觀察事件的演進,又走到亞皆老街停留及重複襲警,並向跌倒地上的警員以膠桶等無故施襲。

彭官續指,雖然有關求情中提及梁本質善良、有愛心及負責任等,並稱他是受挑釁及為拯救年輕女子才作出該些行為,但彭官認為此說法與呈堂影片有出入。而且梁雖於案發時為學生身分,但在判刑上並無任何優勢,其背景和教育程度亦不能作為求情因素,彭官直言法庭須考慮公眾利益,不能單看被告的福祉。

梁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成並承認一項襲警罪,最終昨就控罪分別被判六年及一年,兩者同期執行。而另一被告黃家駒於開審前承認一項涉及亞皆老街的暴動罪,彭官指其他事件均在他被捕後發生,因此量刑起點由六年減至四年半,加上他早前認罪獲刑期扣減,終判囚三年半。

彭官表示於砵蘭街的暴動屬大規模,人數達五百人,人群當時與警方對峙四小時,又無視警方的廣播,並投擲石頭、磚塊以及淋潑液體等,對香港市民人身安全造成極大危險。

彭官認為年初一為喜慶日子,若非事先預謀,並不會作出如戴上口罩及更換盔甲等裝扮,即使當日示威者確是自發到場,但案發後期已明顯是有組織及有計畫,法庭亦須對此作出具阻嚇性的刑罰。此外,盧被指曾兩次向警方掟雜物,其後未有理會警方勸喻,再十一次向警方擲物,可見他一直在場及積極參與其中,故其量刑起點為七年。

旺角騷亂於二〇一六年二月八至九日發生,本民前於晚上協助小販,將小販車推到砵蘭街擺賣。其後有的士被指撞到人,警方即派員調查。群眾繼而集結道路及在街上擺放雜物,警方隨後將高台推入,警民開始爆發衝突。直到約凌晨一點許,梁天琦與群眾在黃台仰發號施令下,衝向警方防線,後來騷亂延至亞皆老街、山東街及花園街等,期間有交通警員於亞皆老街兩度鳴槍示警。至清晨,警方速龍小隊清場並驅散人群。

案件編號:高院刑事四〇八——二〇一六。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普通人語 的頭像
    普通人語

    普通人語 - 肥貓有話說

    普通人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