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天琦判囚六年 官斥咎由自取
星島日報2018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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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島日報報道)於前年年初二凌晨在旺角發生的騷亂事件,本土民主前線前發言人梁天琦早前被裁定亞皆老街的暴動罪成,連同開審前承認的襲警罪,他昨在高院被判入獄六年,認罪的黃家駒判囚三年半,至於涉及砵蘭街暴動罪的被告盧建民則入獄七年。主審法官彭寶琴判刑時表示,法庭須考慮暴動的整體性質,案例顯示任何選擇參與暴動的人士均是咎由自取,法庭不能以事件發生的背景作求情因素,否則會向社會發出錯誤訊息,對政府或社會現況不滿時便訴諸暴力行為。
對於辯方指此案有政治及社會背景,被告有別於一般罪犯,彭官引用其他案例,表示法庭不關注政治訴求,而是關注暴力行為對社會安寧的破壞程度,並認為不能以表達政治訴求為求情原因。然而事件中,參與者以人數達至共同目的,被告非單獨行事,卻以聚眾的方式作出違法行為,故法庭要考慮的並不是被告的單一行動,而是整體的暴力情況。
彭官強調,法律有守法與違法人士之區分,法庭不容許有人將民生及政治等爭議訴諸暴力,若僭越法律,就必須承擔法律後果,不可以非法手段行使自由,相關行為違背了多元化社會應有的理性討論。彭官形容當晚砵蘭街的暴動,為群眾聚集所發起的「報復性行為」,如被告盧建民一方求情時也坦承,其當晚的行為因對警方累積的偏見及憤怒所致。
彭官指出,從控方片段可見,警方發出「三三四」警告後,警方還未作出行動,人群已在黃台仰的呼籲下主動衝擊警方。群眾當時於亞皆老街用物品堵塞街道,並從後向正清除障礙物、沒有防備的警員施襲,又瘋狂襲擊及拳打腳踢,人群完全失去理智。當時於亞皆老街有約二百名群眾,而交通警則有十人,強弱懸殊。而被告梁天琦則在當晚全程觀察事件的演進,又走到亞皆老街停留及重複襲警,並向跌倒地上的警員以膠桶等無故施襲。
彭官續指,雖然有關求情中提及梁本質善良、有愛心及負責任等,並稱他是受挑釁及為拯救年輕女子才作出該些行為,但彭官認為此說法與呈堂影片有出入。而且梁雖於案發時為學生身分,但在判刑上並無任何優勢,其背景和教育程度亦不能作為求情因素,彭官直言法庭須考慮公眾利益,不能單看被告的福祉。
梁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成並承認一項襲警罪,最終昨就控罪分別被判六年及一年,兩者同期執行。而另一被告黃家駒於開審前承認一項涉及亞皆老街的暴動罪,彭官指其他事件均在他被捕後發生,因此量刑起點由六年減至四年半,加上他早前認罪獲刑期扣減,終判囚三年半。
彭官表示於砵蘭街的暴動屬大規模,人數達五百人,人群當時與警方對峙四小時,又無視警方的廣播,並投擲石頭、磚塊以及淋潑液體等,對香港市民人身安全造成極大危險。
彭官認為年初一為喜慶日子,若非事先預謀,並不會作出如戴上口罩及更換盔甲等裝扮,即使當日示威者確是自發到場,但案發後期已明顯是有組織及有計畫,法庭亦須對此作出具阻嚇性的刑罰。此外,盧被指曾兩次向警方掟雜物,其後未有理會警方勸喻,再十一次向警方擲物,可見他一直在場及積極參與其中,故其量刑起點為七年。
旺角騷亂於二〇一六年二月八至九日發生,本民前於晚上協助小販,將小販車推到砵蘭街擺賣。其後有的士被指撞到人,警方即派員調查。群眾繼而集結道路及在街上擺放雜物,警方隨後將高台推入,警民開始爆發衝突。直到約凌晨一點許,梁天琦與群眾在黃台仰發號施令下,衝向警方防線,後來騷亂延至亞皆老街、山東街及花園街等,期間有交通警員於亞皆老街兩度鳴槍示警。至清晨,警方速龍小隊清場並驅散人群。
案件編號:高院刑事四〇八——二〇一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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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馬拉松 - 最歹毒是……! [ 屈穎妍 ]
頭條日報專欄 2018年6月12日
http://hd.stheadline.com/news/columns/398/20180612/675623/
還記得,旺角暴動發生後那段日子,香港反對派的政棍,基本上都潛了水。
譴責暴力,不敢;讚賞暴力,又做不出;眼白白看着警察被追打,頭破血流,他們心知肚明,火已燒過了頭。
有人零星落索地譴責,更多是藏頭露尾地不予置評,火燒得正旺時,任何支持暴力的聲音都是政治負資產,所以二○一六年旺暴之後的幾星期,我未聽過有人敢形容暴徒為英雄。
慶幸香港人善忘,兩年足夠令大家忘掉一切。同一件事、同一班人、同一種行為,當日反對派不敢宣諸於口的忌諱,今日竟變成大鑼大鼓的英雄故事,「為香港犧牲」、「敢承擔的青年」……有人甚至形容暴動領袖梁天琦為「風華正茂的熱血青年」。
一班幕後主腦,除了潑火,還是潑火,反正子女是別人的,我一家大小,繼續錦衣肉食,自己的兒女是用來疼的,人家的孩子是用來賣的,人世間的歹毒,莫過於此。
最近在看毛澤東的故事,一個反對派常常口誅筆伐的革命者,然而,這個被他們鄙視的前人,為了理想,首先犧牲了自己的家庭,太太楊開慧、弟弟毛澤民毛澤覃、兒子毛岸英、堂妹毛澤建、侄兒毛楚雄,一個一個家人,死在革命的路上,於是你明白,為甚麼毛澤東會有這麼多追隨者,因為他身體力行地身先士卒演繹犧牲。
回頭看看香港的所謂革命者,李柱銘、戴耀廷、黎智英、陳方安生、陳日君、李卓人、梁家傑……哪一個的兒女身在牢獄?哪一個的家人帶隊衝鋒?別說掟磚堵路,連靜坐示威都不見影。
到底,是你們的理念感動不了孩子?還是你們剝削了子女為社會拋頭顱灑熱血的機會?抑或,你們根本知道那是一個火坑、一條死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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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指此案有政治及社會背景, 筆者亦認同, 但有政治及社會背景就可以" 違法 " 達義了嗎?(這是港大法律系副教授戴耀廷說的), 誠如法官所言 " 法律衹有守法與違法人士之區分, 不容許有人將民生及政治等爭議訴諸暴力, 若僭越法律, 就必須承擔法律後果 ",
就算是公民抗命, 也衹是以和平理性手段進行, 行為雖可能涉及違法, 但會獲得社會大眾的包容諒解, 法庭亦會考慮行為不涉暴力, 予以輕判,
但在此案中, 被告等人涉及嚴重暴力行為, 令致警察受傷, 更有政府公物及市民財產受到破壞, 被告等人煽動及激起在場群眾情緒, 令致場面一發不可收拾, 被告辯稱他們到旺角 " 衹是保護賣魚蛋的小販 " 而已, 但在事件上, 政府相關部門執法人員剛到場, 並未對售賣魚蛋的小販採取行動, 就遭到被告等人的阻撓及包圍, 並在被告等人的召集與煽動下, 集體對增援的交通警察作出暴力襲擊, 及後更發展成為成大規模的暴動,
為什麼保護賣魚蛋的小販會釀成暴動? 為什麼相關部門執法人員並未對售賣魚蛋的小販採取任何行動, 就遭到被告等人的阻撓及包圍? 為什麼增援的交通警察剛到場, 還未採取任何行動就遭到被告等人的暴力襲擊? 這是社會大眾值得深思的,是如被告人及他們的支持者所說的, " 都是政府的錯 " 嗎? 被告人選在中國人喜慶的日子(除夕新年)在鬧市作出暴動行為, 破壞了社會的歡樂氣氛, 誠屬心理本身就有問題,
誠如法官所言 " 若僭越法律, 就必須承擔法律後果, 不可以非法手段行使自由 ", 這點很重要, 是法治社會的基石, 法律衹有守法與違法人士之區分, 惟有在罪成判刑上, 法官可行使酌情權來量刑.
後記 :
筆者疑惑, 違法佔中以及衍生出來的社會暴力事件, 那些支持違法佔中的政治黨團大佬, 文人學者教授, 甚至是傳媒大亨, 衹在最後清場時露一露面瞓一瞓街, 讓傳媒記者拍攝, 但整個違法佔中都未見他們參與 " 瞓街 " 行列, 更有甚者, 這等人士的子女一個都未見現身支持支持家人(包括連日在場 " 坐鎮 " 的肥佬黎的家人都未見縱影), 是子女不認同他們的理念嗎?抑或是他們知道可能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所以禁止子女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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