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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港區國安法草案 列四罪具體構成及刑責
無線新聞2020年6月18日


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一連三日在北京召開,並審議《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當中就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等四項罪行的具體構成和刑事責任,作出明確規定。

全國人大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張勇等多名全國人大常委到人民大會堂開會,未有回應提問。


《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原本沒公布排上議程,新華社下午報道,法律草案已由委員長會議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沈春耀在會上作出了說明。


其中,草案對防範、制止和懲治,發生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等四類犯罪行為的具體構成,和相應的刑事責任,作出了明確規定。

今次公布,與上月全國人大會議通過的決定比較,其中一項罪行,原本的「干預」字眼,由「勾結」取代。


報道又提及,法律草案是貫徹落實全國人大會議通過有關決定的精神和要求的重要立法項目。


在全國人大常委會開會前,人大法工委發言人岳仲明曾表示,計劃增加加快制定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相關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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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沒公布排上議程的《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據新華社昨天下午報道,法律草案已由委員長會議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但人大《決定》中的 "「反對」境外人士對境內進行「干預」或影響「香港事務」,草案則改為 " 對境內人士「勾結」境外人士「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進行懲治 ",


這是合理的做法,「反對」境外人士(包括台灣人士在内) 對境內進行「干預」或影響「香港事務」並無實質上或法律上對境外人士可以 " 約制 " 的效果,


現今改為 " 對境內人士「勾結」境外人士「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進行懲治 " 就不一樣," 境内 " 屬於自家的司法管轄範圍,能作出有效的約制及懲治,並非空口說白話,而且針對目標明確,


問題是 " 勾結 " 在法律釋義上是否涉及違法行為可能引起爭議,不及 " 串謀 " 在字眼上的清晰,特區法例亦常有採用,


至此人大決定制訂的四項港版國安法已進入最後階段,衹待人大常委審議通過頒佈,納入基本法附件三,便會立即在特區實施,隨之而來的便是執法與司法管轄權的問題,


執法方面並無大問題,保安局長已透露早已籌備好成立專責部門處理港版國安法的執行,至於中央是否會在特區設立專責機構處理有關港版國安法執法事宜,似乎言之尚早,因涉及到在特區執法的授權,有許多後續的相關法律事宜要跟進,一時三刻急不來,


其實中央在特區成立專責機構,處理特區國安法,與特區的相關執法制度並無抵觸,原則上特區的法例都由相關部門執行,海關執行海關條例,入境處執行入境條例,食環署執行食環條例,各司其職,而警務處原則上可處理一切違法事件,並無執法範疇的約制,


如果中央在特區成立執行港版國安法的機構,其實沒有什麼大不了,衹要在特區法律的框架下受到約制,遵守特區法律,這和其他執法部門並無分別,


而受到最大爭議的反而是司法的問題,已有消息指將來有關案件會在特區法院審訊,但亦會有極其例外的情況,究竟這極其例外的情況如何,現時因特區國安法尚未頒佈實施,誰也不知道,


但可想而知的,會是涉及 " 境內人士「勾結」境外人士「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 範疇,因為這已不單純是屬 " 境内 " 事件而可能涉及境外國家及人士,審訊過程亦可能涉及國家機密,是否適宜在特區法庭審訊成疑,所以中央要留有一手無可厚非,


至於如何梳理異地審訊的問題,似乎將逃犯條例重新提上立法會是解決的辦法,因為內地早已有國安法,而特區亦已頒行港版國安法,在兩地相關法例上都屬嚴重違法行為的,原則上都可以引渡回内地作異地審訊(異地審訊在内地並不少見) ,以免在當地審訊受到干擾,甚至連孟晚舟案都可以"異國"拘留引渡,在一國之下的香港特區為什麼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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