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廉署01  

【短片:廉署大地震】民主黨:執行處一姐劈炮事關UGL 查湯顯明成員署任助理處長
香港明報即時新聞  2016年7月9日
http://news.mingpao.com/ins/instantnews/web_tc/article/20160709/s00001/1468054509633

廉政公署掌管廉署調查工作、有「女神探」之稱的李寶蘭署任執行處首長近一年後,突然被取消署任安排,前日更公布李寶蘭即將離職,引起公眾關注。民主黨立法會議員何俊仁與廉署前調查主任林卓廷下午召開記者會,表達對事件的擔憂。

何俊仁質疑,李寶蘭被取消署任安排與調查特首梁振英涉收取澳洲企業UGL 5000萬元回佣案有關。他引述「有力消息來源」指UGL案一直無進展,是因廉署過去一年一直要求特首辦及行政會議索取梁振英有否申報UGL 5000萬元回佣資料,惟接近一年仍未收到兩者回覆。

何俊仁質疑,廉署有權據《防止賄賂條例》取得有關資料,但無執行強制性權力,「咁係咪好似放軟手腳呢?」他促請梁振英交代是否有盡責向廉署提交有關資料。他又擔憂,廉署近日多輪人事調動,令廉署高層不可再認真嚴肅調查案件。

林卓廷則說,收到3個廉署消息質疑李寶蘭被取消署任的安排,形容廉署已「進入黑暗年代」。他又質疑,特首有法定權力委任由執行處首長兼任的副廉政專員,而梁振英現正被廉署調查,如有參與委任決定,是有嚴重利益衝突。

他舉例,過去前特首曾蔭權被廉署調查時,亦是改由政務司長林鄭月娥委任黃世照任副廉政專員。

此外,林卓廷指今早收到兩個重要消息來源確認,曾與廉政專員白韞六帶領的專責調查小組調查前廉政專員湯顯明案的廉署首席調查主任,將署任助理處長,有廉署內部聲音不滿晉升安排是否「放生」湯顯明的回報。

現年53歲的李寶蘭,擁有英國萊斯特大學刑事法學碩士學位,1984年加入廉署任助理調查主任,屢破大案,2010 年升任執行處長(私營機構),及後轉任執行處長(政府部門)。李素有「女神探」之稱,曾偵破的大案包括上海首富周正毅妻子毛玉萍造市案、「內地演唱會之父」陳達志(Ba叔)挪用公款案、稅務局前副局長單羅玉蓮騙房津案等。

代替李寶蘭成為署理執行處首長的丘樹春,現年51歲,擁有英國伯明翰阿斯頓大學公共管理理學碩士學位,1994年加入廉署任調查主任,2014年出任執行處處長。丘擔任社區關係處助理處長時,涉及在2012年批准把前廉政專員湯顯明宴請賓客的晚餐開支記入活動宣傳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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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換屆選舉在即, 各政治黨團都磨拳擦掌作出部署, 泛民黨團參選人士無疑是以 " 打梁 ", 倒梁 " 為參選主軸, 無時無刻都把梁振英 " 擺上枱 ", 有關梁振英的負面消息不絕於耳, 令人質疑究竟今次是立法會換屆還是特首選舉, 最新出爐的是有政黨人士把李寶蘭事件綁上梁振英, 召開記招重翻梁振英接受UGL 5000萬元離職補償的舊帳

何俊仁 " 引述「有力消息來源」指UGL案一直無進展,是因廉署過去一年一直要求特首辦及行政會議索取梁振英有否申報UGL 5000萬元回佣資料,惟接近一年仍未收到兩者回覆。"

林卓廷則指 " 收到3個廉署消息質疑李寶蘭被取消署任的安排, 形容廉署已「進入黑暗年代」", 更指昨早 " 收到兩個重要消息來源確認, 曾與廉政專員白韞六帶領的專責調查小組調查前廉政專員湯顯明案的廉署首席調查主任, 將署任助理處長, 有廉署內部聲音不滿晉升安排是否「放生」湯顯明的回報 ",

我們首先看看由廉政公署執行處 調查工作範疇 (擇錄自廉署網頁) :

廉政公署執行處 調查工作範疇
http://www.icac.org.hk/tc/operations_department/ow/i/index.html

----- " 執行處按照既定的程序進行調查工作。所有調查工作均絕對保密。《防止賄賂條例》規定任何人不得直接或間接通知受疑人,從而讓其知道正被調查,否則即屬違法。

調查結束後,如未有足夠證據提出檢控,有關案件便會呈交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審議。只有該委員會才有權終止調查工作。

執行處的調查工作是搜集證據,並無權作出檢控的決定。執行處會向律政司司長提交調查結果,供其研究及決定是否根據反貪法例提出檢控。"-----

廉署對梁振英一案的調查工作是否完成, 抑或是如何俊仁 " 引述「有力消息來源」指UGL案一直無進展, 是因廉署過去一年一直要求特首辦及行政會議索取梁振英有否申報UGL 5000萬元回佣資料, 惟接近一年仍未收到兩者回覆 ", 所以遲遲未能完成調查搜證的工作, 外人不得而知,

但由於廉署的保密制度, 所有調查工作均絕對保密, 何俊仁 所引述的 " 有力消息來源 " 根本無法證實, 而林卓廷指稱的 " 收到3個廉署消息 ", 以及昨早收到 " 兩個重要消息來源 ", 無疑是 " 隱喻 " 消息來自廉署內部, 所以才有  " 有力消息來源 " 以及 " 收到3個廉署消息 " 的說法, 如果兩人的 " 隱喻 " 屬實, 則廉署內部有人漏露相關案件的調查工作, 違反 " 所有調查工作均絕對保密 " 的規定,

而有關 " 廉署過去一年一直要求特首辦及行政會議索取梁振英有否申報UGL 5000萬元回佣資料, 惟接近一年仍未收到兩者回覆 " 的消息如果屬實, 披露消息的人士亦違反《防止賄賂條例》中, 規定任何人不得直接或間接通知受疑人, 從而讓其知道正被調查的規定,

因廉署向特首辦及行政會議索取與案有關資料的行動, 亦屬調查工作的一部份, 需絕對保密, 而接觸對象應是特首辦及行政會議的行政主管而不是梁振英, 被接觸人士亦須遵守《防止賄賂條例》保密條款中的 " 不得直接或間接通知受疑人 ", 所以就算廉署過去一年一直未能向特首辦及行政會議取得所需資料 ( 如果屬實的話 ) , 亦與梁振英無關, 責任在於特首辦及行政會議的行政主管身上, 而廉署在事件上未能採取法定的強制措拖以取得資料亦有責任,

廉署的保密制度是過去數十年推動廉政工作的基石, 讓舉報人對廉署有信心, 在舉報後無後顧之憂會遭到報復甚至有人身安全的問題, 所有有關廉署的 " 非官方消息 ", 廉署都不會承認或否認, 否則便間接破壞了保密制度, 而 " 公眾利益 ", " 公眾知情權 " 亦不能凌駕於廉署的保密制度, 如果廉署未能保密, 便會失卻市民的信心, 得不到市民的信任與支持, 推動廉政便舉步維艱,

但廉署的保密制度亦令一些政治黨團人士有機可乘, 任憑他們如何 " 創作 ", 由於廉署的保密制度, 市民都難以得悉政治黨團人士的 " 創作 "是真是假, 衹憑市民對廉署的信心去判斷, 是如果一些政治黨團人士利用廉署的保密制度不能作出澄清與回應, 就濫用 " 舉報 " 進行政治操作, 這無疑是消耗廉署的資源, 利用一些未能證實的所謂 " 消息來源 " 干擾廉署的調查運作以達到政治目的, 令市民失卻對廉署的信任, 最終受害的是廣大的市民,

林卓廷打著前廉署調查主任的 " 排頭 ", 以 " 專業 " 自居, 曾屢屢對廉署作出無理批評, 亦曾多次以舉報為名作出政治操作, 令人側目, 其中的表表者, 莫如2013年有多名高官及議員, 接受國泰航空公司款待赴法國接收新飛機儀式事件,

林卓廷大張旗鼓向廉署舉報, 指有利益衝突, 但及後傳媒踢爆, 原來民主黨的何俊仁及涂謹申亦牽涉其中, 身為民主黨總幹事的林卓廷即時 " 轉軚補鑊 " , 強調 " 要有證據證明法國之旅影響議員決定, 才算利益衝突 ", 與前此狠批涉事高官及議員, 並親身到廉署舉報的立場有天淵之別,更即時 " 潛水 " 逃避傳媒追訪, 變臉之快真令人看傻了眼,

林卓廷今次與何俊仁 開記招借李寶蘭事件劍指梁振英, 又是否與他會代表民主黨參選2016年立法會選舉 (新界東 )有關呢? 就不得而知, 但梁振英似乎成為今次立法會選舉的 " 吉祥物 ", 一眾泛民黨團參選人以及黃絲參選人都不約而同的把梁振英的頭(像)掛在競選大幡之上, 如果初到貴境不懂中文的遊客, 不難會誤以為這是香港的特首選舉, 而梁振英這的支持度爆燈, 隨街的競選標語都有他的名字和頭(像)掛在大幡之上.

後記 :

廉署的保密制度是數十年來推動廉潔社會的基石, 不能被任意破壞, 如果在調查中有被要求提供資料的市民漏密, 應予以檢控, 如果是內部人員排泄密更應嚴懲, 不能姑息, 現時政府部門屢有內部資料外泄, 甚至在醞釀策劃階段都已傳的沸沸揚揚, 猶其是一些涉及土地發展的政策如果外泄, 可能令涉及人士有利益上的衝突,

現今泄密的情況竟漫延到廉署 ( 如有的話 ), 著實令人擔憂, 政府是否有須要認真審視一下, 政府部門的內部保密措施是否足夠和到位, 相關條例是否過時及未能有足夠的阻嚇作用, 在公眾知情權與保密制度方面取得平衡, 但基本原則是公眾知情權不能凌駕於敏感部門必要的保密制度, 除非取得法庭的命令, 否則任何人士 ( 包括公務員, 議員等可接觸政府機密資料人士 ) 都不能透露所接觸到的政府機密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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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

林卓廷歪理包庇黨友
香港東方日報 2013年8月23日

【本報訊】曾任職廉政公署調查員的民主黨總幹事林卓廷,近日接受傳媒訪問時,力挺黨友何俊仁及涂謹申接受國泰款待豪遊法國無違規,強調要有證據證明法國之旅影響議員決定,才算利益衝突,該番言論與他之前狠批多名高官及行政會議成員涉利益問題、並親身到廉署舉報的言行大相逕庭,被網民及官場中人炮轟雙重標準,包庇黨友。林卓廷昨日在社交網站留言,自言指已休假離港,未能即時回應各方提問,未知是否與今次事件有關。

昨有多名網民在討論區炮轟民主黨及林卓廷雙重標準,「插曾蔭權嗰陣就包青天上身,到自己接受豪華款待就話無問題!」「一邊話貪曾利益衝突,呢邊就唔識避諱!」據悉政府內部亦對林卓廷包庇黨友的言論大表不滿,認為若林的論點成立,日後該黨再到廉署舉報高官時,政府應以該論點作「擋箭牌」。

廉署退休人員協會主席許家民認為,法律上議員獲邀豪遊只要有申報便無違規,林卓廷的言論本身沒有錯,但希望對方對待任何人也以此作準,切勿雙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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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環High Tea - 將「政治騷」合理化  [ 黃麗君 ]
香港頭條日報專欄   2013年8月20日

前副廉政專員郭文緯批評政黨透過向廉署舉報「懷疑個案」,同時邀請傳媒採訪做「政治騷」,更甚者是有投訴人會聯同個別傳媒,對被投訴者進行「公審」,甚至「未審先判」,這些言論即被民主黨總幹事林卓廷指稱,郭文緯意圖向舉報政府高層的投訴人施壓,林卓廷反駁有理?

郭文緯批評政黨做「政治騷」和「未審先判」的理據,主要依據《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等資料的罪行》的法律條文和精神,按此條例的規定,所有涉及廉署個案的內容,包括投訴及被投訴人的身份、指控、以及調查的一切細節,在個案轉交法院,或至少廉署正式搜證及檢控前,都必須保密,透露有關資料的人士,即使為傳媒,即屬違法,最高可被判入獄一年。

廉署工作本為密密實實,防賄條例30條的立法精神,本為確保廉署調查工作的效率,不受干擾,避免受查人士預先毀滅證據,不過同樣重要的考慮,是為保障經調查後可能證實清白的受查人士,以免他們因種種原因被舉報、被調查而名譽受到不必要的傷害。換言之,立法精神是鼓勵市民舉報懷疑個案,因此投訴人身份保密受到保障、同時為確保清白人士,不因被舉報便令公眾對被舉報、被查者抱有犯案的印象,因此不容任何人在個案未有定論前隨意披露被舉報、被查者身份。

廉署成立之初,香港貪污肆虐,很多普通市民不敢挺身舉報,所以廉署對舉報人的身份嚴守保密。但另一方面,為免對被舉報者造成不公,因此有防賄條例30條的保密規定,有關安排和條文運作了快將40年,期間曾作修訂、放寬限制,而一般市民一直都接受和尊重條文。然而,香港社會近年急劇政治化,政黨、社運人士動輒拉大隊高調到廉署舉報官政界人士,防賄條例30條的精神事實上備受衝擊,郭文緯的批評相信是以此為基礎。

林卓廷曾任廉署調查主任,不可能不認識有關法例,也不可能不明白立法精神。他對傳媒說防賄條例並無限制投訴人在廉署調查前公開投訴,更無要求投訴人就證據不足案件公開道歉;他又說政府高層涉嫌貪污屬重大利益,市民有知情權。他這幾句論點,除了公開道歉一項確實沒有寫在條例上,其餘兩點非常值得商榷。

四十年前有人大鑼大鼓公開舉報和被舉報人身份和內容的情況不存在,因此條例沒有寫明。今天香港社會,不再活在不知貪污官員會否因被舉報,又或利用職權這等陰影之下,舉報人不介意公開身份和舉報內容,但這不等如舉報投訴便應高調對外公開。如果是惡意舉報,目的在造成輿論,對受舉報者是否公平呢?如果在證據粗疏的情況,但基於有懷疑便認為應該舉報的情況下,最後若查無其事,對受舉報者造成人格和名譽上的傷害,又是否合理呢?

至於市民知情權,當然重要,但這並不代表不在舉報及初步調查階段披露舉報內容和被查者,市民便會失去知情權。市民知情權重要,但廉署能在不受干擾的情況下對貪污舉報進行調查更加重要。林卓廷曾為調查員,難道不明白這個道理?

政黨高調到廉署公開舉報與市民知情權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廉署調查受到很多機制監察,貪污舉報投訴不會因舉報不公開而無疾而終,貪官不會因此而可以逃離法網。以市民知情權作為理由去解釋政黨為何要高調舉報,不過是要將「政治騷」合理化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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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當日之評論 :

對於泛民黨團人士是否涉嫌濫用廉署資源, 利用舉報機制進行政治操作, 社會大眾自有公論, 頭條日報專欄作者黃麗君對此的評論, 筆者與有同感, 就此略作補充,

梁振英日前落區, 批評有政治黨團人士濫用投訴機制, 將廉署視為政治操作工具, 可經廉署查無實據時, 這等舉報的政治黨團人士連抱歉的說話也沒有, 獲行會成員張志剛撰文力撐,

梁振英言論引來泛民黨團人士大肆攻擊, 指為向廉署施壓, 廉署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主席施祖祥認為舉報貪污「寧濫報,勿不報」, 而民主黨總幹事, 廉政公署執行處前調查主任林卓廷則批評(不明民主報的報導何以隱去林卓廷民主黨總幹事的身份), 張的做法等同向對方施壓, 影響這些委員會獨立性。

是否有人濫用廉署資源進行政治操作行為, 存在著灰色地帶, 但推行廉政教育, 「寧濫報, 勿不報」說的沒錯, 而 「廉署保密, 密密實實」, 亦是鼓勵舉報, 保護舉報人士的措施,

但同時亦是在廉署尚未立案, 未進行調查前, 對被舉報人負責的措施, 因為在廉署未立案, 未進行調查, 未搜集到足夠證據啟動法律程序前, 被舉報人在法律上仍是清白之身, 一日未被起訴定罪, 一日都不能因廉署的調查影響到被舉報人的聲譽, 而在立案後, 調查期間更應保密, 以免影響調查工作,

但這個規律近日卻被泛民黨團人士打破, 屢屢高調"拉大隊"並事先張揚, 會同傳媒到廉署舉報目標人物, 在廉署總部門前先拍照後舉報已是指定動作, 當中大部份舉報的資料都是來自某些民主媒體, 且大都不是最近的事, 甚至是數月前的報導, 擾攘多時再拿出來翻炒的"舉報",

為什麼這等泛民黨團人士不第一時間向廉署舉報目標人物? 為什麼舉報要事先張揚, 要通知記者到場採訪, 如果說這不是政治秀, 是質疑市民的智慧, 如果說梁振英的言論是向廉署施壓, 那舉報的泛民黨團人士又何嘗不是向廉署施壓,

至於說到泛民黨團人士近日向廉署的投訴浪潮", 就不能不提一個關鍵人物  - 民主黨總幹事, 廉政公署執行處前調查主任林卓廷, 泛民黨團人士及民主傳媒近日每有意無意以他廉政公署執行處前調查主任的"身份", 以引證他向廉署的舉報是有"確實"的理據, 林卓廷曾任廉政公署執行處調查主任嘛, 舉報那有不"實確", 給人一個訊息, 被舉報人肯定"入硬", "衰硬",

這對被舉報人是否公平成疑? 林卓廷曾任廉政公署執行處調查主任是一回事, 現在是民主黨總幹事又是一回事, 林卓廷任廉政公署執行處調查主任期間, 有龐大的資源及法律授權作後盾, 支援他去調查搜證, 但現時民主黨總幹事的身份, 衹是平民百姓, 所謂舉報的"資料", 都是從傳媒或第三者得來的"消息", 衹能在存疑的情況下向廉署舉報, 這等"消息"是否能證明林卓廷的舉報能否成立, 消息是否確實, 不是林卓廷說了算, 有賴廉署是否立案調查, 取得確實的證據起訴被舉報人,

泛民黨團人士高調的"通知"傳媒, 會向廉署"舉報",已構成"未審先判", 對被舉報人不公的情況, 以林卓廷曾任廉政公署執行處調查主任身份而意圖"落實"舉報的真確性, 無疑是意圖以林卓廷前調查主任身份誤導市民, 令市民"相信"林卓廷的"專業判斷", 對被舉報人有先入為主, 不公平的看法, 泛民黨團人士這等"舉報"手法令人側目,

至於關鍵人物林卓廷加入民主黨總幹事的過程, 以及他的心路歷程, 網友可從下面延伸閱讀可窺一二, 林卓廷2008年加入廉署衹幹了3年, 在2011年便怱怱離職, 補回一個月薪金給廉署轉任民主黨總幹事, 他為何捨三萬多元的高薪而屈就民主黨總幹事, 林卓廷是否真的為政治理念而作出這樣大的犧牲? 有值得探討的地方,

林卓廷1999年中大畢業後, 便獲聘為何俊仁辦事處研究主任, 又先後任主席助理, 協助民主黨前後3屆主席處理黨務及立法會事務, 在2008年因加入廉署而退出民主黨, 2011年辭職重投民主黨任總幹事,

這樣"根正苗紅"的人士, 是否如民主報前此力捧的"良心高級督察"一樣, "心在曹營心在漢", 導致他在廉署3年都未獲"紮職", 因而心灰意冷, 寧願支付一個月代通知金回巢民主黨 (這一個月代通知金, 還是由民主黨代付),

不過這又證明了兩件事, 第一, 就算如廉署這樣敏感的部門, 對入職人士都沒有作政治審查, 連林卓廷這等"根正苗紅"的人士, 都可以入職廉署任調查員, 第二, 就算如何敏感的部門,  都不可能避免有民主報前此加冕的"良心高級督察"的情況, 有 "心在曹營心在漢"的"無間道"人士, 至於是否會影響到部門的運作? 這等人士是否有運用本身職位取得敏感資料以供"漢"用就不得而知了.

而現時泛民黨團人士有將火燒向廉署的趨勢, 我們看看下面廉署關鍵部門, 執行處的工作範疇及程序, 根據廉政公署執行處的工作程序, 調查有結果後要向律政司司長提交報告, 決定是否根據反貪法例提出檢控, 如果案件未有足夠證據提出檢控, 有關案件便會呈交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審議, 只有該委員會才有權終止調查工作。

整個過程顯示, 不是廉署可以獨行獨斷, 自把自為, 可以隻手遮天, 有嚴謹的制度監管著, 泛民黨團人士有將火燒向廉署根本就是欲加之罪,

而林卓廷的職位與警方一般刑事偵緝探員無大分別, 職務亦大致雷同, 就案件搜集到的證據, 要呈交上級審核, 認為有足夠證據才向律政司司長提交調查結果, 看看是否提出檢控, 是否有足夠證據檢控, 不是林卓廷說了算, 如果認為林卓廷曾任廉署調查主任, 就認為這是專業判斷, 未審先判, 認定被林卓廷舉報的人"有罪", 這似乎是武斷了一點, 但這似乎是泛民黨團人士屢捧林卓廷出來發表"專業"評論, 以及作為領頭羊向廉署舉報, 意圖引導市民朝這方向走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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