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貞昌指若陳同佳赴台投案 兩地政府要商討
無線新聞 2020年10月5日
一直協助台灣殺人案疑犯陳同佳的香港聖公會教省秘書長管浩鳴早前指,台灣律師今日會與當局見面。在台灣,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若陳同佳要去台灣投案,兩地政府要商討。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如果他要來台灣投案,香港有政府、台灣有政府,就好好地談,他不可能來這裡自由行,我們也不會容許一個殺人犯自由來去,所以香港政府用不著推來推去。」
本港保安局早前再次強調,香港沒有法律容許港府處理與台方的法律協助,特區政府不可能違反法律,就陳同佳案向台方提供有關證據。
特區政府會在符合法律情況下,提供協助陳同佳赴台的可行安排。呼籲台方真心履行最基本的法治,積極方便陳同佳赴台自首或投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很奇怪,陳同佳在台殺了人,逃回香港,被台灣通緝,由於港台沒有司法互助,無法移交陳同佳,現時陳同佳願意回台自首,台灣行政院長蘇貞昌出來說話,指 " 他( 陳同佳 ) 不可能來這裡自由行。我們也不會容許一個殺人犯,自由來去 " ,
台港沒有司法互助,特區警方在這種情形下,無法把陳同佳就在台所犯的罪行把他拘捕,遣送回台灣受審,雖然陳同佳案在港台傳媒傳的沸沸揚揚,但這衹是傳聞證據,而案發地點亦不在特區司法管轄範圍,
而就因為案發地點在台灣,一切相關證據都因港台間並無司法互助,就算台方把相關證據送交特區警方,亦不可能為法庭採納作為有效的證據,將陳同佳拘捕送回台灣受審,
所以前此特區政府修改逃犯條例,就要把台灣納入司法互助範疇,有利於解決類似陳同佳案的境外司法互助,可惜被港獨黑暴乘時扭曲為 " 送中 ", 開展了年來的社會動亂,港獨黑暴肆虐,陳同佳案自然就不了了之,在特區洗黑錢案服刑後便回復自由身,
直至陳同佳向管浩鳴牧師透露有意回台自首,承擔法律責任,可惜一場疫症兩地封關,影響了陳同佳自首遲遲未能成行,
而前此5名港人潛逃台灣被海巡署捕獲,拘押在高雄並封鎖一切消息,但亦被在台接頭人曝光,指5人被捕後消息全無,傳媒亦傳的沸沸揚揚,
雖然5人的家屬並無露面,亦無如12名在内地海域被捕港人家屬般召開記招向特區政府施壓,要求協助爭取內地放人,
但特區政府為一視同仁,對於在台被囚的港人亦向台灣政府查詢,注意,衹是查詢是否有港人在台被拘押,並無涉及司法互助層面,但卻令台灣政府陷於(黑廂作業違法長期拘留而不處理) 尷尬局面,台灣行政院長蘇貞昌在傳媒追問下,並無透露5人現況意圖蒙混過去,
近日陳同佳又舊事重提,透露會返回台灣自首,無疑是給台灣政治操作提供切入點,要把案件繞開中央相關部委,提升到香港與台灣政府之間的直接對話,才讓陳同佳回台自首,把香港升格為一個政治實體,
港台政府之間的政治交往受制於中央相關部門,何況陳同佳案是屬司法互助範圍,港台間並未有司法互助的協議,陳同佳在台犯案並未影響到他在港的公民權利,香港警方無權將之拘捕並遣送台灣受審,
今次他自願回台投案自首,根本不涉香港的司法層面,特區政府在事件中並無任何角色,
其實如果台獨政府自視為一個獨立政治實體的話,就應與中央政府就事件對話,又或透過兩岸聯絡機構海協會與海基會商討解決方法,今次蘇貞昌站出來向香港特區政府隔空喊話,給人的印象衹是地方政府層面的事,自行把台灣降格到(中國) 地方政府地位,無疑是自貶身份,
蘇貞昌就陳同佳事件咬著香港政府不放,指 " 如果他要來台灣投案,香港有政府,台灣有政府,就好好地談,他不可能來這裡自由行。我們也不會容許一個殺人犯,自由來去 " ,
香港政府與台灣政府在蘇貞昌眼中,地位是對等的嗎?香港衹是中國一個地方政府(這是肯定的) ,而非一個政治實體,如果蘇貞昌要與香港政府談的話,無疑衹是地方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的事,而不可能是國與國之間的事,
蘇貞昌意圖把事件升格到政府與政府之間的對話,無疑是曲線把香港視為政治實體,曲線宣揚港獨,承認香港的獨立地位,所以才以行政院長的身份出來喊話,但陳同佳案不是應由台灣警政處長負責的嗎?
陳同佳由於在台殺人,經被台方通緝,如今自願回台投案自首,蘇貞昌竟以 " 他不可能來這裡自由行,我們也不會容許一個殺人犯,自由來去 " 而拒絕,更綁上 " 如果他要來台灣投案,香港有政府,台灣有政府,就好好地談 ",
蘇貞昌身為台灣行政院長,他還有法治觀念沒有,拒絕一個在境內殺人潛逃出境的通緝犯回台投案自首,不知是基於何法何典?還把事件政治化,綁上要與香港政府 " 好好地談 ", 談什麼?
香港政府在陳同佳事件中並無任何角色,陳同佳在香港衹是一個服刑期滿擁有香港居留權的香港居民,他在香港境内並無涉及其他違法事件,香港政府並無任何法律依據對他採取法律行動,限制他的人身自由並遣送出境,蘇貞昌指兩地政府要談,根本就無任何司法互助的法律基礎來解決陳同佳事件,
陳同佳自願回台投案自首本來是最佳解決辦法,可台灣又節外生枝,把政治凌駕於法治,亦難怪5名港人偷渡到台灣,已證實被台灣當局拘留,現今已逾兩月,消息全無,台灣的法規法典,是否有容許執法機構可以令被捕人士未經審訊並無限期 " 平空消失 " 的則例嗎?原來台灣的法治是這樣的。
後記 :
本來特區修訂逃犯條例,完善台港兩地相關法律基礎,對於追捕潛逃離境的犯罪份子,是彰顯天網恢恢的法治精神,
其實內地與台灣亦有類似的模式,把逃往内地的台籍疑犯遣送出境,移交台方,這就有如內地把逃往内地的港人疑犯遣送出境,由港警接收一樣,
但這衹是單向的由內地作出配合,並無法律基礎,把涉嫌在境外犯案的內地公民遣送出境移交涉案方,
而香港亦一樣,但香港與内地法制不同,不可能採相同模式處理在內地或澳門台灣犯案逃港的疑犯,所以才有修訂逃犯條例,完善相關法律基礎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