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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陳文敏02  

中環High Tea - 觀感比真相重要 [ 黃麗君 ]
頭條日報專欄2017年10月19日
http://hd.stheadline.com/news/columns/26/20171019/613167/

觀感比真相重要!這句話若出自政客,相信大家可以理解,但若這句話是出自教法律、講法治的大學教授,還可以理解嗎?還可以接受嗎?原來說這句話的是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前院長,現任教授的陳文敏。

就香港律政司對雙學三子衝擊公民廣場案提出刑期覆核,結果三人被判監禁,一群來自美國和英聯邦的人權律師聯署批評香港。陳文敏就聯署於電台「鋒煙」節目上說,國際間對香港法治觀感一向很好,但連串事件影響別人的觀感,令國際間關注香港的司法獨立。陳文敏說:「有時印象,比真正法院受到壓力更加重要……呢啲觀感有時比真相重要。」

用法治掩飾政客本質

陳文敏領導港大法律學院十二年,今天講法治和司法獨立,竟然是講觀感,而不是講事實和證據,何其駭人!如果觀感重要過真相的話,法律學院其實可以摺埋,因為講法律多餘的。

陳文敏和一些法律學院教授,近年熱衷於對政治事務評頭品足,天天帶著捍衛法治和司法獨立的大牌匾遊走於政治舞台。說穿了,他們是用法治作為外衣,去掩飾他們愛搞政治的政客本質。政治講的是觀感和印象,律師、法官要捍衛法治和司法獨立,要講憲法、講法律、講真相、講證據!不講這些而講觀感,真的還可以在法律學院,甚至法律界立足嗎?

愛搞政治的律師們最叻用講證據、講事實的法治來包裝,讓人家覺得他們大公無私,捍衛核心價值。就如那十二位人權律師的聯署,也是一個經過精心包裝的舉措。這一封聯署的第一炮是甚麼發出來的呢?有傳媒周二的頭條新聞,便以「雙學三子判囚12國際法律權威聯署表憂慮」作標題,國際法律權威擔心香港法庭遭擺佈,失去司法獨立,真的很嚇人。

人權律師變「國際法律權威」

然而,另有傳媒只做小小資料搜集工夫,便發現所謂國際法律權威,其實主要是來自美國和英聯邦的人權律師。他們當中來頭較大的是國際人權組織Freedom Now的創辦人Jared Genser,他曾任多國異見份子的代表律師。另一人是在二○一○年出任英國司法大臣,出身是英國工黨、現任上議院的議員Charles Falconer。除此兩人,其他人主要是打人權案的律師。十二人當中,只有一個是大法官,他來自南非。

如果看事實後得出的觀感,這張聯署名單來自一群熱衷搞人權的法律界人士,而不是傳媒第一天爆出頭條新聞所說的「國際法律權威」。人權律師真的是俯拾皆是,他們品評香港司法獨立有幾震撼?陳文敏講觀感這一則「國際法律權威」的新聞,便是政客製造觀感的新聞!

陳文敏教法治變為講觀感,何其危險,但他卻精於此道!那一批製造聯署的人權律師,指控香港就雙學三子案「雙重定罪」,陳文敏也不忙附和一下。說若以較闊角度,如「上訴庭於上訴過程有否重新檢視證據,超越上訴庭權限」去評論,可算是宏觀的雙重定罪,但與此同時,他又說同一案件,嚴格來說不算雙重定罪。作為法律學院教授,不專注事實而弄出一套宏觀解讀法,除了旨在製造觀感,製造本地法院雙重定罪的觀感,還可以有其他目的嗎?

陳文敏上述這種表達方法,是貫徹始終,因為在他的法治世界裏,觀感比真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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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感有時比真相重要 ", 亦難怪被告人上庭應訊時大都衣冠楚楚, 要給法官一個良好 " 觀感 " 嘛, 買不起 " 衣冠 " 的升斗基屠, 衹好自嘆倒楣, 無法給法官一個良好 " 觀感 " 了,

這樣離經叛道的言論, 出自港大前法律學院院長之口, 真令人疑惑他所受的法律訓練師承誰人? 能帶出這樣的一個 " 出類拔萃 ", 天馬行空把法治精神作另類解釋的學生, 令師門 " 增光不少 ",

" 觀感有時比真相重要 " 極度偏離法治精神, 法官判案衹憑觀感不遵從判刑原則 " 就死得人多 ", 動輒 " 看不順眼 " 就判他個一年半載, 這與古惑仔對他人 " 唔順超 " 就打人一身有何分別? 一旦 " 慈悲心大發 ", 就不理案情輕重, 來個社會服務令, 這誠然是人治而不是法治, 陳文敏的言論著實令人驚訝, 

" 觀感 " 是極度個人化的行為, 就算法庭審案, 法官也要聽取控辯雙方的證供陳詞以及檢視證據, 方能裁定證人或被告人證供或陳詞是否屬於 " 可信任 ", 證據是否確鑿, 如裁定罪名成立, 也要看看過往同類案件的判例, 才能判刑, 那能單憑觀感不理真相的去審案判刑,

筆者真擔憂, 陳文敏任內, 曾否引入多少這等 " 志同道合 " , " 觀感有時比真相重要 " 的法律 " 專業 " 人才去教導學生? 這等扭曲了香港的法治精神的法律 " 專業 " 人才又會教出一些甚麼樣的學生來? , 

至於聯署的所謂 " 國際法律權威 " , 被傳媒 " 踢爆 " 原來多屬所謂維權律師, 他們維權 " 生意 " 的委託人多屬申請政府法援的人士(這在中外都一樣), 又或是有人在幕後支持甚至是所謂國際人權組織策動的官司, 是封了蝕本門不愁走數的 " 生意 " ,

這又是的, " 維權 " 不是請客吃飯, 幫助維權人士沒有所謂 " 義務勞動 " , 衹要一日有人 " 維權 " , 維權律師便 " 豬籠入水 " , 官司打到上終審庭最好, 這可是某些法律界人士另類的 " 大生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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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指派制度被濫用有律師接案超額3倍法援淪政治工具
堅料網 2015年10月13日
* 堅料網已於2017年初停止運作, 但資料仍有參考價值.

(堅訊)法律援助的原意是協助經濟有困難的人士尋求公義,但近年經常被詬病淪為政客挑戰憲法的工具,企圖博取曝光率及政治油水,卻要公帑找數。堅料網調查發現,一小撮律師壟斷法援的問題嚴重,2014/15年度,有個別律師獲法援署指派處理約180宗案件,較該署規定的45宗上限高出3倍。有法律界人士指出,該署容許申請人指定個別律師處理案件,變相令到有人肆無忌憚私下接觸法援申請人兜生意。

法援署每年平均接二萬宗法援申請,當中約一萬宗成功獲批,2014/15年度的援助費用支出高達5.67億元,平均每宗案件的援助費約5萬元。為免獲委派的大律師或律師壟斷法援案件,署方規定每人每年最多處理45宗案件,但該署資料顯示,2014/15年度獲指派最多的律師,處理約180宗案件,即年賺900萬元。基於私隱考慮,該署拒絕透露這名律師的資料。

指派制度存漏洞

有法律界人士向《堅料網》爆料,曾經有受助人反映,聲稱有人向他們游說將案件交由某位法律界人士處理,指稱勝訴會較高。爆料人說:「法援署表面上不接受申請人指定起用某個律師,但實際上通常都指派他屬意的律師,因為就算打輸官司,受助人都心甘命抵,不會賴法援署所託非人。」

大律師陸偉雄承認,法援署的指派制度,容易造成不公平及壟斷,亦不排除背後被人操控,「總之背後有人叫受助人,你去到(法援署)一定要講用這名律師,一定會批准的,結果這名律師做超過應該可以做的數量。」他亦認同,法援制度有被政黨濫用、浪費公帑打沒把握的官司。

過往亦有不少極富「政治色彩」的法援案件,最新有前港大學生會會長、學聯常委梁麗幗以私人名義申請法援,就第二輪政改諮詢提出司法覆核,法援署最終拒絕其申請。論影響深遠、浪費公帑最多,莫過於「莊豐源案」、港珠澳大橋司法覆核及外傭居港權案,巧合的是三案的代表律師均是公民黨核心成員。

耗用公帑須檢討

在港珠澳大橋一案,公民黨更被揭發以該黨目不識丁義工朱綺華,申請法援提出司法覆核,上陣的代表律師正是該黨執委黃鶴鳴。朱綺華在傳媒追問下,坦認「有人教我」及「矇查查」入稟。煞停該工程目的最終雖未能得逞,但150萬元法援費已穩袋。另外,因工程受阻,公帑更承擔88億元工程費,及近千萬元訟費。

立法會議員王國興認為,種種事例顯示法援已淪為政黨的抽水工具,「有些(個案)有政治目的,耗用公帑,值得檢討。過去8、10年,這個情況已浮現,但他(某政黨)否認,話無操控。」王國興認為,當局應委任獨立小組檢視,確保法援用於真正有需要人士身上。

法援署則繼續聲稱,會按律師的經驗、專長、個案性質及複雜程度進行委派。律師處理的案件超過上限時,必須提供充分理據,及由首長級人員批准。

轟動一時法援案

●2001年7月莊豐源案,父母均不是港人的莊豐源,成功申請法援提出司法覆核挑戰《入境條例》,法援署委派時任公民黨憲制及管治支部副主席的資深大律師李志喜,及大律師郭瑞熙作代表律師,涉及的法援金額高達233萬元。

終院最後裁定,在港出生人士,即使父母皆非港人,均享有居港權。隨即掀起「雙非潮」,十年間「雙非」人數激增逾20萬,本港醫療、教育、住屋等範疇不勝負荷。

●2009年,公民黨義工朱綺華,申請法援就港珠澳大橋提出司法覆核,並委任公民黨執委黃鶴鳴擔任代表律師。雖然政府最終勝訴,但大橋工程因延誤九個月,公帑要多付88億元的工程費,及近千萬元訟費,當中150萬元用於法援費。

事後,有傳媒踢爆時任公民黨副主席黎廣德入稟前,曾接觸目不識丁的朱綺華。朱綺華亦承認,自己「矇查查」,提出司法覆核是「有人教我」。

●2010年12月,公民黨李志喜再協助3名外傭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引起外傭居港權爭議,經多年的糾訟,法院終極裁定外傭敗訴,鉅額訟費當然由法援署埋單。

●2012年,長洲居民梁瀚偉成功申請法援,就石鼓洲興建焚化爐提出司法覆核,雖然初審敗訴,但他翌年再獲法援提出上訴,並獲公民黨李志喜作為代表律師。最終上訴失敗,但法援署則須支付李志喜一方近百萬元法援訟費。

●2013年6月,「守護龍尾大聯盟」成員何來,獲批法援向高院提出司法覆核,企圖阻撓大埔龍尾的人工沙灘工程。翌年,高院裁定何來敗訴。

●2015年5月,前港大學生會會長、學聯常委梁麗幗以私人名義申請法援,就政府重啟第二輪政改諮詢提出司法覆核,最終被高院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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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當日之評論 :

法援署批出法援用的是公帑, 理應慎重, 但有網絡媒體發現, 2014至15年度12個月內, 有個別律師獲法援署指派處理約180宗案件, 較該署規定的45宗上限高出3倍, 法援署回應指 " 會按律師的經驗、專長、個案性質及複雜程度進行委派, 律師處理的案件超過上限時, 必須提供充分理據及由首長級人員批准 ", 法援署卻迴避了表面上不接受申請人指定起用某個律師, 但實際上通常都會指派申請人屬意律師的問題, 令法援署的指派制度形同虛設, 容易造成批出的案件被少數律師壟斷及不公平的現象,

法援署每年平均接二萬宗法援申請, 當中約一萬宗成功獲批, 2014至15年度十二個月內的法援助費用支出高達5.67億元, 平均每宗案件的援助費約5萬元, 但該署資料顯示, 2014至15年度獲指派最多的律師處理約180宗案件, 即年賺900萬元, 而法援署基於私隱考慮拒絕透露這名律師的資料, 筆者疑惑, 法援署批出法援用的是公帑, 應具高透明度讓社會監察是否有私相授受, 益 " 自己友 " 的情況發生,

不明法援署何以會基於私隱考慮而拒絕透露這名律師的資料, 退一步而言, 就算有的私隱考慮, 法援署在批出法援時, 可以加上特定條款, 法援署有權把接受委託的律師資料向公眾公佈, 要求受申請人及受委託的律師接受, 否則就不能批出案件給拒絕公開資料的申請人及律師, 這是向公眾負責, 而基於公眾利益, 申請法援人士及 " 指定 " 受委託的律師亦無理由反對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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