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鄭月娥稱與劉德華成網絡欺凌目標 鍾劍華指錯引概念
明報即時新聞 2018年10月20日
https://news.mingpao.com/ins/instantnews/web_tc/article/20181020/s00001/1540048073999
特首林鄭月娥今日出席一個教育研討會時表示,雖然世界各地普遍視資訊科技能力為21世紀關鍵能力,但「水能載舟亦能覆舟」,亦能引申社會問題。她接著舉例指,她自己與藝人劉德華近日成為「網絡欺凌」目標。對林鄭月娥這番言論,理大應用社會科學系社會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鍾劍華指,林鄭錯誤引用「網絡欺凌」概念,指她作為公眾人物及政治領袖,應表現出胸襟,接受批評及意見。
鍾劍華表示,特首作為公眾人物及政治領袖,不適用「網絡欺凌」概念。他說,特首可以在不同的公開場合及平台宣講,有很多空間可以推銷(sell)及解釋自己的想法,相反政府不容市民談論「港獨」及「自決」,其實也是對市民一種政治上的欺凌;因此林鄭月娥的情況,與一般人或一個普通中學生被網絡公審不同,是錯誤引用了「網絡欺凌」概念。
鍾劍華指出,今次施政報告內的有關「明日大嶼」的政策,的確具有爭議。林鄭月娥作為特首,應該展示出領袖該有的胸襟,接納不同的社會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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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鍾劍華提出的 " 公眾人物及政治領袖不適用「網絡欺凌」概念 " 論, 筆者甚感驚訝, 猶其把港獨組織團體人士推銷甚至是組織港獨的行為美化為 " 談論 ", 指政府不容市民 " 談論 " 對市民是一種" 政治上的欺凌 ",
這等顛倒是非黑白的論調出自大學學者口中, 著實令人驚訝, 就言論自由而言, 在法律上並非完全不受限制, 特區刑事條例就規定, 自稱黑社會已是觸犯法例, 如果以鍾劍華的邏輯, 那自稱黑社會衹屬 " 談論 " 範疇, 何罪之有? 而政府的相關立例, 亦屬政治欺凌了,
須知黑社會對社會遺害甚大, 如不嚴厲取締是對市民不負責任, 所以才有自稱黑社會亦屬違法條例的訂立, 同樣, 港獨對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寧影響至深, 所以內地才有反國家分裂法的制訂, 而基本法開章明義就指明 " 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 衹是香港特區還未制訂相關的條例罰則而已, 但鼓吹煽動港獨是屬違反基本法是肯定的,
自政府依法取締香港民族黨後, 不少反對派黨團議員, 黃色學者及港獨人士都把事件綁上言論自由範疇, 意圖為香港民族黨開脫,
現今更有身為理大應用社會科學系社會政策研究中心主任的鍾劍華, 提出政府不容市民談論港獨及自決, 是對一種政治上的欺凌, 反之, 林鄭與藝人劉德華近日成為網絡欺凌目標, 兩人作為公眾人物及政治領袖, " 應表現出胸襟, 接受批評及意見 ",
首先, 政府取締香港民族黨並非衹針對其言論, 而是包括其行為在內, 這都是依法而行, 但網民針對林鄭與藝人劉德華的行為, 卻是無法可依, 甚至是觸犯誹謗或恐嚇罪行,
鍾劍華把 " 欺凌 " 綁上 " 談論 ", 劃上等號, 更指公眾人物及政治領袖, 應表現出胸襟, 接受批評及意見, 大家看看網絡上針對林鄭與劉德華的言語用詞, 已然超出 " 批評及意見 " 的範疇, 連牛頭角順嫂也能分辨出 " 網絡欺凌 " 與 " 批評及意見 " 之間的分野, 堂堂一個大學學者卻(不知有意或無意)將 " 網絡欺凌 " 模糊化, 甚至合法化, 著實令人疑惑, 鍾劍華如何去教學生?
筆者多年來持續在網絡評論時事, 雖然有時下筆甚重, 但衹屬作出批評及提出意見 ( 絕無粗言穢語 ), 至於是否對某些政治黨團人士構成 " 網絡欺凌 " 大眾自有公論, 相信與某些網民對林鄭與劉德華的 " 批評及意見 " 有天壤之別, 相距何止十萬八千里,
網上這等所謂 " 批評及意見 " 多屬人身攻撃而非善意的批評及意見, 如果把這等粗言穢語, 惡毒咀咒 ( 甚至誅九族禍及家人的行為 ) 都列入 " 批評及意見 " 之列的話, 鍾劍華無疑是質疑市民的智慧與智商, 鍾劍華的 " 公眾人物及政治領袖, 應表現出胸襟, 接受批評及意見 " 論, 無疑是意圖以歪理褫奪了林鄭與劉德華維護個人尊嚴 ( 或以法律行動與討回公道 ) 的權利,
後記 :
鍾劍華這篇撰文誠然是 " 醉翁之意不在酒 ", 在接到前特首梁振英有關誹謗言論的律師信後, 借題發揮, " 指桑駡槐 " 自慰一番, 但是否誹謗不是鍾劍華個人說了算, 如果虛構事實砧破壞人家名譽被人家告上法庭, 就算鍾劍華發表一千篇一萬篇自慰文章, 人家追究起來都逃避不了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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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
百科解釋:批評
批評,評論、評判,同指責,批判,責備的近義詞。批評有兩種含義:一基于美學意義的解釋,指通過運用理論方法對作品進行梳理(試探性評判與論證式評判)進行如,文藝批評;二基于狹義的生活習語,是專指對缺點和錯誤提出意見,如,批評他對顧客的傲慢態度。批評不是指責、不是抱怨、不是批判,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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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凌的涵義與形式
欺凌與英文 “bullying”有相近的意思。中文欺凌有以大欺小,恃強凌弱之意。此與 Olweus(1993)對“bullying”下的定義相近:
(1)有意圖的傷害性行為;
(2)在一段時間內重複發生;
(3)雙方的力量並不均等。所以欺凌行為有別於兩個強弱相等的學童之間的爭吵或打架。
欺凌是一種對對方作出傷害的行為,可以是身體上或心理上的傷害。欺凌行為可以有不同形式(張文新, 2002),最能引起成人注意的是直接以身體作出攻擊行為,例如打、踢、推撞、以物傷人、搶奪、破壞物品等行為。
但欺凌也可以是直接以語言作出傷害如辱罵、譏諷、嘲笑、改花名等。
除直接欺凌外,欺凌者亦可以間接地對受欺凌者作出傷害,這通常是借助第三者作出欺凌行為,例如散佈謠言、說人壞話、排擠他人。此等欺凌行為亦稱為群性欺凌行為(social bullying)或人際關係欺凌行為(relationalbullying),因其特點為擺弄人際關係。
除以欺凌方式來劃分不同類型欺凌行為外,亦可以主動/被動性來區分。
主動性欺凌(proactivebullying)指欺凌者主動作出欺凌行為,
而被動性欺凌(reactive bullying)指欺凌者的攻擊行為乃是源於對挑釁的反應。
*擇錄自香港教師中心學報
學童欺凌 - 心理剖析 [ 陳國威、陳小梅 ]
Hong Kong Teachers’ Centre Journal《香港教師中心學報》 ,Vol. 4
© Hong Kong Teachers’ Centre 2005
https://www.edb.org.hk/HKTC/download/journal/j4/P141-14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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