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朱經緯02  

朱經緯判囚三月 獲准保釋等候上訴
星島日報 2018年1月4日
http://std.stheadline.com/daily/news-content.php?id=1725746&target=2

(星島日報報道)前警司朱經緯於二〇一四年佔領行動期間,在旺角執勤時用警棍毆打途人,早前被裁定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裁判官判刑時指被告知法犯法,為防止其他警員仿效及維持公眾對警隊的信心,刑罰須具阻嚇性,惟考慮到他執行職務時以及事後所面對的壓力等因素,昨於東區裁判法院判囚三個月。朱獲准以五萬元保釋等候上訴,期間須每周往警署報到。

主任裁判官錢禮判刑時表示,感化官建議判被告朱經緯社會服務令,但認為須考慮案件的不同案情,而今次事件嚴重,故不適合判處社會服務令或緩刑。錢官提到警方在佔領期間要防止旺角街道被重佔,對警員而言為艱巨任務,但她強調警方應執法防止罪案,朱卻知法犯法,而承受巨大壓力並非辯解理由,因此刑罰須具阻嚇性,防止有其他警務人員仿效,以及維持公眾對警隊的信任。

裁判官以四個月為量刑起點,指朱現已退休,重犯機會不大,加上朱在佔領行動執勤時承受莫大壓力,其後亦要面對社交傳媒所帶來的輿論困擾。裁判官考慮各項因素,最終決定扣減刑期一個月。
錢官續指案情並非最嚴重的一種,但有其嚴重性,事主鄭仲恆當時手無寸鐵,偕女友人路經現場,他轉頭望向右方的警員,並不具威脅, 從呈堂影片中可見事主當時曾從後被襲,雖然警棍不如刀等武器,但可造成嚴重傷害。而事主的確受到實際的身體傷害,惟他的傷勢並非嚴重以及無造成永久性受傷,現已完全康復。

辯方大律師彭彼得於庭外表示朱早前因候判已還柙十五天,加上一般扣減,刑期尚餘約一個半月。彭認為法庭應根據報告,判以社會服務令,他謂「Sentence (判刑) 就唔係重嘅,但我覺得未必需要囉」,而在這情況下判囚三個月不屬刑重,但原則上有誤, 他稱將會就定罪及刑罰上訴,亦指對上訴「好有信心」。

警司協會回應事件,指對結果感到失望,並支持朱循法律途徑繼續申訴。

警隊員佐級協會昨日向會員發信,信中指對今次判決極度失望,相信結果對前線警務人員執法定必會造成極大影響,以及嚴重打擊前線人員士氣。協會提到會向管理層反映有關合法使用武力的疑慮,希望減輕對執法的不良影響,並稱明白各會員對案件的關注,但仍促請各會員,依法按程序執行職務,並要堅守崗位,努力維持治安,而協會則會全力協助朱跟進案件。

多次公開「力撐」朱的新民黨主席葉劉淑儀指對於判刑感到難過,並稱法官量刑以四個月為起點,已考慮四十多封求情信,減刑一個月,認為符合案情及過往判例,裁決合理。

辯方上周於庭上呈遞四十封求情信,當中包括兩名退休警務處處長鄧竟成和曾偉雄以及多名港澳警隊高層,而現任警務處處長盧偉聰亦撰寫嘉許信,以表揚朱對警隊的貢獻。

案件編號:東區刑事一九一二——二〇一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朱經緯相信可成為法律訓練的教學教材, 在控方證人證供有一連串的疑點下, 法庭竟可接納這等證供而不將利益歸於被告, 而裁判官對被告人私人感情的評論更令人側目, 整個審訊過程充斥著有爭議之處,  

裁判官指朱經緯在案件中知法犯法, 是犯了邏輯上的錯誤, 朱經緯事發時是執行上級的合法命令, 行動本身是屬合法, 衹不過是在使用警棍驅散非法集結人群時, 被指涉及襲擊罪行,

問題是受襲人士雖在警方警告非法集結群眾散去後仍與女友 " 行經 " 暴動範圍, 而不繞道避閞, 這又是否合理?

而受襲人士在警方作出警告後, 在警察揮動警棍進行驅散行動時仍不走避, 令人疑惑是否有意對警察挑釁, 我偏不走避, 你奈的我何?(你打啦 ) 動機成疑, 這就有如政治社團組織人士在激烈衝擊警察防線後舉起雙手表示我是在和平示威一樣,

須知如警方如警告非法集結群眾散去, 之後仍留在現場的話, 就被視為參與非法集結, 可使用武力驅散, 沒有所謂 " 行經 " 的辯解, 嚴格來說, 朱經緯衹是在執行合法任務時令被驅群眾受傷, 而朱經緯並無意圖傷人的動機, 所以說不上知法犯法,

而裁判官在判刑前處理朱經緯要求保釋候判的手法更令人疑惑, 朱經緯根本沒有棄保潛逃的可能, 但裁判官卻拒絕朱經緯保釋, 令朱經緯要還押監房15天, 在獄中渡過冬節與聖誕新年,

但裁判官在判刑後卻准朱經緯以5萬元保釋等候上訴, 為什麼判刑前不以這等條件讓朱經緯保釋候判, 判刑後(判監3個月)卻反讓朱經緯保釋等候上訴, 裁判官這等對被告人申請保釋的準則著實令人疑惑,

根本整個審訊都在不公平的情況下進行, 法庭對受襲人證供的種種疑點 " 照單全收 " 更令人側目, 裁判官在辯方求情時涉及對朱經緯感情生活的評論, 更令人疑惑是否會影響到裁決的公平公正,

而控方在搜集證據時, 對受襲人是否有參與暴動的關鍵案情(參與暴動後扮作途經的行人)沒有作出深入搜證,

似乎此案與七警察有相類似的地方, 受襲人前曾向警察潑液體挑釁, 如果朱經緯案受襲人曾參與暴動, 在警察揮動警棍驅散人群時卻又不離開現場扮作途經的行人, 無疑是對警察的挑釁, 如查有實據(例如現場照片及錄像), 對受襲人應同樣提出檢控.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普通人語 的頭像
    普通人語

    普通人語 - 肥貓有話說

    普通人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